Re: [問題] 台灣的"小省轄市"該與縣合併嗎?
「省轄市」與「縣轄市」建制的產生,就必須回溯到臺灣光復之初。
甲午戰爭過後清廷將臺灣割讓給日本,臺灣人民不服,奮起抗日,
雖然最後終以彈盡援絕而無力回天,
然而此起彼落的起義依然使得臺灣總督府無法安歇。
行政區劃也一再更改,最初採行縣制,將清代的三府改制為縣。
後又重新調整區劃,改行廳制,初分二十廳,後合併為十二廳。
直到1920年(日本大正九年)改行州制,劃全島為五州二廳,
並於1926年(日本昭和元年)加增澎湖廳後,方才正式穩定下來。
在建立以州為主的地方行政區劃體系的同時,臺灣
總督府也設立了「州轄市」這一建制,「市」自此出現在臺灣的地圖上。
當時臺灣所行的行政建制完全是仿照日本本土而設立,
也就是在州、廳之下設有郡、市,郡下則設置街、莊;
州相當於日本本土的縣,街、莊則相當於日本本土的村、町。
一九四五年臺灣光復後,國民政府接收時將州、廳改為縣,
郡則改為縣轄區署,莊改為鄉,街則改為鎮,隸於區署之下。
考驗國民政府接收工作的問題,是關於如何安排原有的州轄市建制。
當時臺灣共有十一個州轄市,大可直接沿襲原來日本人的體系,
全部改為縣轄市。然而在內地,並沒有縣轄市的建制。
全部依照內地體系改為省轄市,則臺灣將成為當時全國省轄市最多的一省,
且東部的宜蘭、花蓮兩市的規模也不足以成為省轄市,
但降為鎮又嫌太大;而將宜蘭、花蓮兩州轄市拆成數個鄉鎮,
由一個縣轄區署管理,又會影響兩地的市區發展。
最後採行的是折衷方案,也就是將西部的臺北、基隆、
新竹、臺中、彰化、嘉義、臺南、高雄、屏東等九個州轄市改制為省轄市,
東部的宜蘭、花蓮兩個州轄市則成為戰後中國首批縣轄市,
其政府稱之為市公所,地位相當於縣轄區署高於鄉、鎮一級。
1950年臺灣省制定了《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全面改革省內行政建制,裁撤縣轄區署,
於是本來高於鄉鎮一級的縣轄市及市轄區,
因此成為與鄉、鎮同等級之行政建制。
同時把原來的八縣九市,改劃分為十六縣五市,
並將人口未滿十萬人的新竹、嘉義、彰化、屏東四個市,
降級為縣轄市。1982年將新竹、嘉義兩縣轄市,
又重新升格為省轄市。現在臺灣共有基隆、
新竹、臺中、嘉義、臺南等五個省轄市,以及三十二個縣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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