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民訴二審上訴無理由駁回判決與一審判決

看板 LAW
作者 chihchien (網球人生的終結)
時間 2007-07-04 10:4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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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HERRYCOLA (櫻桃可樂)》之銘言: : ※ 引述《feiyang (....)》之銘言: : : 那麼,如果一審法院判原告勝訴並准原告供擔保宣告假執行,經第二審維持, : : 後經第三審法院將第二審判決廢棄發回二審更審, : : 這時原告仍可以以第一審之假執行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嗎? : 依我前文之見解,三審法院廢棄二審判決並發回二審更審,即代表訴訟已進入至第 : 三審之階段,既已進入第三審判決,二審判決即為非確定判決,因其中一造已上訴 : ,自非確定判決,今三審廢棄二審判決並發回更審,即三審判決結果不同於二審判 : 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95條第1項;假執行之宣告,因就本案判決或該宣告有廢 : 棄或變更之判決,自該判決宣示時起,於其廢棄或變更之範圍內,失其效力。 : 其所謂之範圍因避免裁判矛盾,因三審法院判決之效力應優於一審及二審判決之效 : 力,自該擴張解釋,應指一審二審之判決皆於涵蓋,一審之假執行宣告失其效力, : 其假執行已失其效力,原告自不得以此為執行名義來聲請強制執行。 : 如有錯誤請不吝指正.......... 第一審 第二審 第三審判決 聲明 就所求事項請求裁判 不服一審判決請求變更廢棄 不服二審判決請求變更廢棄 判決 就訴之聲明範圍為裁判 廢棄發回(程序事項) 廢棄發回發交 效力 變更或廢棄後自為判決 廢棄後自為判決 種類 維持原審判決 維持原審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八條規定 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但於上訴期間內有合法之上訴者,阻其確定。 即謂合法上訴者,會使判決無法確定,於上訴之後經判決確定、上訴撤回或第二審上訴被 駁回,再提起第三審上訴被駁回時,因其上訴已無繫屬於法院,除有再審之情事外,已無 使判決變動之可能,故原審之判決即告確定,並非指上訴審之裁判確定後,上訴審判決因 已涵蓋原審判決,而有所謂效力優先之問題,除非原審判決業經廢棄而法院自為判決,或 經上訴審法院變更,否則強制執行名義仍應為原第一審確定判決才是。 再者,若第一審敗訴之一造提起上訴而仍受敗訴裁判,若該上訴人之判決主文僅為, 駁回上訴人之訴,如何使於原審勝訴之他造取得強執名義?所謂假執行宣告之失訴,乃是 因為假執行之宣告是由本案判決之內容決定之,若原判決遭廢棄或變更者,自然失其附麗 ,若假執行之宣告單獨被廢棄或變更者,當然使其宣告效力受到影響,與上訴之問題無涉 。 所謂擴張解釋,乃是因法律之適用有其侷限時或解釋不明者,為求法之完備,以擴大解釋 之範圍,使該事實得以適用法律之規定,若於法已有明文規定者,自無擴張解釋之必要, 一併敘明。 - 有錯請不吝指教 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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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zn 擴張解釋那段有點問題 07/04 12:54 1F
vidar 請問樓上 或者說沒有擴張解釋這種東西? 07/04 21:03 2F
chihchien 應該解釋不明的部分可能是沒有的 多謝一樓指正 07/05 00:38 3F
chihchien 擴張解釋是指當法律條文所使用的詞句的意義過於狹窄 或댠 07/05 00:40 4F
chihchien 的事項過於狹窄而不足以表達立法真意時,擴張其文義,以 07/05 00:41 5F
chihchien 實現法律之真意。 --摘自北大法律信息網 07/05 00:41 6F
chihchien 回二樓 擴張解釋是法律的解釋方法之一種 是有的 07/05 00:42 7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