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動產擔保 車貸 繼承 預告登記
有五個問題想請教一下大家(擇一回答我也會很感謝)
1.不動產買賣有些人未過戶前會依土地法79-1辦理預告登記
請問一下,如果不是買賣,可否以「使用借貸or租賃」為原因辦預告登記?(問題一)
→契約當事人都同意,地政機關會給辦嗎?
2.
某甲生前向A貸款公司借款並以其所有之B車為該債權設定動產抵押權(動產擔保交易法§15)
因動產抵押不需移轉佔有給債權人,某甲又持該B車向C當舖借款,設立營業質權,並移轉占
有,嗣後甲未向C當舖繳息延當,C當舖依當鋪業法21條取得該車所有權。
也未向A公司清償貸款。
此時該車的監理單位資料還有原本A貸款公司的動保設定存在。
但是後來甲死亡,甲的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民§1176。
請問一下,這個A貸款公司的債權還會存在嗎?(問題二)
存在或者不存在的理由是??(問題三)
又如果存在話這個債權的債務人是誰?(問題四)
會問這個問題是想說抵押權有從屬性,假設這個債權不存在,
A貸款公司還可以行使動產抵押權嗎?(問題五)
有沒有交代清楚的我可以再補充,麻煩各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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