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刑法第123條的"要求期約"中間少了頓號..

看板 LAW
作者 MrTaxes (稅務專家)
時間 2020-09-05 14:59:09
留言 47 ( 4推 0噓 43→ )
第 121 條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 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122 條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 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 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 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第 123 條 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 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 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 ========================================== 以上是直接從法規資料庫複製貼上的, 其中第123條的"要求"和"期約"之間不像前面兩條一樣有頓號, 請問是文義上有差別嗎? 還是只是一個疏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7.108.2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99289151.A.0DE.html

留言

maniaque 前兩項是 三種(都是名詞),123條的 要求 是 要求(動詞) 09/05 16:02 1F
但如果123條加頓號,句子也通啊,為何不乾脆都一樣?
※ 編輯: MrTaxes (180.217.108.22 臺灣), 09/06/2020 08:51:34
KKyosuke 因為還沒當上 所以只能要求期約喔... 09/06 08:52 2F
可是我的理解是..."要求"是單方的意思行為,"期約"則是雙方已經有合意 兩者概念上不同....若是要求對方和自己做了一個期約,那就直接講期約就好了 那"要求"則變贅字...
※ 編輯: MrTaxes (110.50.130.173 臺灣), 09/06/2020 15:01:01
maniaque 123 就想成 ,公職候選人跟特定人,喬好選上後可給啥幫助 09/06 16:34 3F
maniaque 問題是,公職候選人在喬的階段,是公職嗎?? 不是啊 09/06 16:35 4F
maniaque 個人覺得,法條從法條草案討論,立法,經過了這麼久 09/06 16:36 5F
maniaque 都沒有什麼問題以及使用上的爭議點. 09/06 16:37 6F
maniaque 或許,像你講的,加個頓點,可不可以? 我是覺得也不是不行 09/06 16:37 7F
maniaque 只是,難道 [今晚,就只能吃鼎泰豐,而不能吃三寶飯嗎??] 09/06 16:38 8F
maniaque 而且,法律文字就是透過人去解釋實際行為的適用 09/06 16:39 9F
maniaque 若曾經有適用上的疑義,那早就提出來修法了,就醬 09/06 16:40 10F
適用上沒有人提出疑義,可能因為大家都知道那是頓號的疏漏,所以沒有提出來修法。
maniaque 而且,或許你認為兩者意思相同,但是在我看來可不見得 09/06 16:40 11F
maniaque 因為123 偏重在 "尚未選上的那個準公職人員"的行為規範 09/06 16:41 12F
maniaque 也就是說...123的話,候選人開口在先,那就是 要求 09/06 16:41 13F
maniaque 而若變成商人提$去押注候選人,並不違法(有遵守獻金法時) 09/06 16:42 14F
maniaque [主動在誰]....... 09/06 16:43 15F
maniaque 而121 是公務員拿自己"職務行為" 09/06 16:44 16F
maniaque 而且 121 不論該行為是否違背職務,[皆罰] 09/06 16:44 17F
maniaque 122 一段是罰公務員本身違反職務,二段則罰是行賄者 09/06 16:45 18F
maniaque 那你發現123 的關鍵點了嗎??? 09/06 16:45 19F
maniaque 救我上面寫的....在公務員還沒成為公務員時 09/06 16:46 20F
maniaque [期約行賄的人,是無罪的] 09/06 16:46 21F
saltlake 要求,確實屬於單方的意思行為,但「不僅」用以表示單方 09/06 17:19 22F
saltlake 意思行為。 09/06 17:19 23F
saltlake 請與122條2項所用的「行求」一詞相比。思考為此不用要求 09/06 17:20 24F
"行求"行為的主體是非公務員, 以公務員身分、或未來的準公務員為主體的時候才會用"要求,兩者行為主體不同。 我還是認為"要求期約",中間少了個頓號,因為當初立法的小筆誤。
※ 編輯: MrTaxes (110.50.130.173 臺灣), 09/06/2020 19:40:15
saltlake 麻煩進一步想,「為何」行為的主體「不是」公務員, 09/06 20:32 25F
saltlake 就不能用「要求」一詞? 尤其是「你自己的解釋」裡面 09/06 20:32 26F
saltlake 只寫說"要求"是單方的意思行為 <- 請問就你的解釋 09/06 20:33 27F
saltlake 哪裡提到主詞一定要是公務員? 要提出解釋,最低要求是 09/06 20:33 28F
saltlake 自圓其說,而一直重複 09/06 20:34 29F
saltlake 我認為...我還是認為...我堅決認為....我死也要認為 09/06 20:34 30F
saltlake 那種表達方式不叫做解釋,叫做傳教 09/06 20:34 31F
saltlake 主詞是公務員的時候可以用要求,一般人的時候只能用行求 09/06 20:36 32F
saltlake 因為不同的身分有不同的權限。公務員可以要求,因為有 09/06 20:37 33F
saltlake 公權力。要求不只有單方表示的意思,還有施加強制力的 09/06 20:37 34F
saltlake 意思 09/06 20:38 35F
saltlake 因此123那邊前面網友解釋過是 動詞 09/06 20:38 36F
saltlake 122條那邊主詞不是公務員的時候之 行求、期約或交付 09/06 20:39 37F
saltlake 也全都是動詞 09/06 20:39 38F
"期約"一詞本來就可以當動詞也可當名詞,在第121條當中"要求"跟"期約"是兩件事, 所以要用頓號分開。 在123條做一樣的解釋,"要求"和"期約"是兩個不動的行為態樣,理應用頓號分開。 另外,"要求"並沒有所謂的強制力,而是類似民法"要約"的概念, 對方是否承諾在所不問。從123條"未為公務員"可以看出,既然尚未有公務員身分, 連行使公權力的職權都沒有,怎麼會有強制力可言? 另外我找到法務部的解釋了... https://www.moj.gov.tw/fp-296-62678-2cb1d-001.html .... 所謂行求,是指行賄的人主動向公務人員表明要致送賄賂,有這種表示,犯罪就告完成。 。期約是指行賄的人與受賄的公務人 員已經講好條件,只待約定的時間到來便要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只要 ,犯罪即告成立。 .... ======================== 所以"要求"和"期約"之也各自是獨立的行為態樣,理應有頓號。
※ 編輯: MrTaxes (110.50.130.173 臺灣), 09/06/2020 22:43:43
kingyes 要求哪來強制力? 09/07 09:24 39F
kingyes 要求、期約、收受 是不同的行為在實務上彼此間是階段行 09/07 09:25 40F
kingyes 09/07 09:25 41F
jenoren 【刑分基礎概念之匡正】 09/07 12:19 42F
jenoren 刑法第121條係公務員為「合法職務行為」之職務受賄罪, 09/07 12:19 43F
jenoren 該條犯罪之構成要件沒有什麼「不論是否違背職務」都罰這 09/07 12:19 44F
jenoren 回事…就是必須「限於公務員為合法職務」! 09/07 12:19 45F
jenoren 如果公務員係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處罰之依據是「刑法 09/07 12:19 46F
jenoren 第122條」,其刑度也因而加重。 09/07 12:19 4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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