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民法上的善意第三者
是這樣的
我和朋友前陣子一起報名法律課程
結果他問我一個問題
實在也不知道怎麼回答
因為我也是初學者
我直接複製貼上
懇請各位前輩幫解答
老師上課提到,若公司有公告在網頁說董事長只能簽500萬的合約,這樣子廠商簽800萬合約就不算善意第三者,然後公司可以自行評估這合約對公司是否有利,這裡聽起來蠻奇的......
問題是廠商有義務要去瀏覽對方公司公開的網頁嗎?不必簽約時對方主動告知?
這裡我想到一個狀況,如果董事長在知道自己只能簽500萬合約的狀況下,去簽了800萬的合約,結果這批貨品利潤隔幾天爆漲,公司當然承認,如果利潤暴跌,可以用這種理由說你廠商自己沒看公司網頁公告,董事長簽這個約不算,合約取消?
這樣子誰敢做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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