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詐欺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填寫
請問被害人(本人)於109年6月遭電話詐騙金錢(不知道犯人),經派出所報案後,今收到法
院如下副本函*3後,被告共3人(不清楚犯人為車手、人頭帳戶、電話詐騙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函
主旨:檢陳本署109年度偵字第10790號被告XXX詐欺案影卷1宗,請核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偵辦,請鑒核。
一、 被告XXX住居所在彰化縣社頭鄉,而犯罪地亦在彰化縣社頭鄉,是為免被告應訊往返之勞頓,且為符合管轄規定,請將本件核轉前開有管轄權之檢察署辦理。
二、 本案聯絡人:X股書記官XXX,電話
正本:台灣高等檢察署
副本:XXX君
Q1:可否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或該等待至何時提起?
(刑事案件經由檢察官起訴以後,一直到刑事訴訟第二審辯論終結前都可以向刑事庭的法
官提起)
Q2: 無法得知被告人個資,如何填寫「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被告身分證明文件、戶籍地、電話、送達代收人、送達處所等資訊?
Q3:共有3人被告,請問「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請求損害賠償金額該如何填寫?只知曉共被詐騙之金額,是否為3人填3份起訴狀皆填寫詐騙之總額?
Q4:郵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至被告管轄權之檢察署正確嗎?
以上,懇請版上大大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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