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撿到皮包被告侵佔
今天到警察局做筆錄
起因是在商店拾取他人遺失物
卻沒有立即交到警察局
接到警察局電話通知後
到警局歸還遺失物
並製作筆錄
到警局時警察說對方要告我
在做筆錄時內容沒有提到侵佔等字眼
警察態度友善、客客氣氣
做完筆錄後警察就說我可以回家了
想請問依據這樣的過程
筆錄還是會送到檢察署嗎?
我仍是被告嗎?
還是有可能被判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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