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憲法法庭對死刑見解是否有創造法律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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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NuCat (騎山豬撞教官)
時間 2024-10-30 21:56:34
留言 75 ( 6推 3噓 66→ )
如題  大家都知道最近我國大法官們  在憲法法庭上對死刑釋憲聲請一案 進行了裁決 由審判長大法官許宗力宣示判決結果 判決由大法官黃昭元主筆 其中對死刑設下了八道門檻 內容不一一贅述  相當引人側目的下面這條: "主文六:科處死刑判決,應經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之「一致決」" 什麼意思呢? 在台灣,合議庭指的是法官人數在三人以上共同審判案件 如部分地方法院法庭和高等法院各庭由三名法官審判 最高法院各庭則由五名法官審判。 而此「一致性」判決,意味著合議庭法官只要有一人不同意死刑,便無法判死 這還不是指 三審判決結果都要判死 死刑才得以確立  而是 任何一審只要有一名法官不贊成死刑 就無法處以死刑 地方法院3 高等法院3 最高法院5  合計11個法官 都必須判死 才會真死 哪1個法官不同意 那他就是葉問 可以打10個  不才小弟我想請教一下  全世界除了中華民國  有哪一個具有死刑的國家會設下這種葉問門檻? 舉出一個例子就好 更重要的是 憲法法庭基本是針對法律做解釋  你怎麼可以創造法律? (例如上面的主文六) 到底有沒有問題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231.217.5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730296598.A.EA8.html

留言

※ 編輯: NuCat (118.231.217.55 臺灣), 10/30/2024 22:15:12
aikopake 顯而易見已經是政治凌駕法律了 10/31 10:27 1F
maniaque [且其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情形] 10/31 10:40 2F
maniaque 其實比較爭議的是,一審所查到的證據,跟二審不一定一樣 10/31 10:42 3F
maniaque 可能一審鹹飯,很會演很會藏證據,甚至把主嫌身分推給虛假 10/31 10:44 4F
maniaque 對象,使得一審法官量刑只以比較輕微的15年判 10/31 10:45 5F
maniaque 在二審期間,查到嫌犯其實才是真正的主嫌 10/31 10:45 6F
maniaque 因此二審重判 10/31 10:46 7F
maniaque 真懷疑會不會在哪一天變天了,再來個對憲判8號的違憲審查 10/31 10:47 8F
endlesschaos 憲判8本身不是憲法法庭的審查標的 否則會無限迴圈 10/31 17:40 9F
R2003 我反倒在想這號判決跟憲§80會不會有衝突? 10/31 19:51 10F
R2003 上級拘束下級沒啥問題,但這號判決會不會變相讓下級判決 10/31 19:52 11F
R2003 拘束上級判決,進而與獨立依法審判原則牴觸? 10/31 19:53 12F
oresta 我以為,國家對單一案件,僅有一個審判權,所以僅會有一 10/31 20:55 13F
oresta 個確定判決。大法官解釋,僅是要求該審級若需下死刑判決 10/31 20:55 14F
oresta ,需該審級法官一致決,並非所有審級一致死刑判決 10/31 20:55 15F
大法官解釋我並沒有看到他們這樣說的這麼詳細 我以為這段應該是您「想當然爾」的見解 儘管認為此見解合理 然而這次釋憲解釋就是沒這樣說
endlesschaos 本來合議庭指的就是單一審級的所有法官 法律見解的 10/31 21:02 16F
endlesschaos 部份(甚至討論前提事實)不需要相信這位使用者寫的 10/31 21:03 17F
endlesschaos 他每次都會紮稻草人然後用政問的方式來帶話題 說他 10/31 21:03 18F
endlesschaos 有政治立場還會被其它正義人士說半斤八兩 習慣就好 10/31 21:04 19F
心裡有政治 看什麼都覺得像政治(只要對方不合你意) 你在檢舉推文底下有提到 "不只一位板友認為是政治問題" 如果在你心中多數人的意見這麼重要的話 台灣可是有80%的民意反對廢死呢 這麼眾所矚目的釋憲案 我在法律板發文討論有什麼不對 本來就是社會共同關注的重大議題 再說一次 你心裡有定見 看什麼都像政治
endlesschaos 事實是下級法院的判決本來就不能拘束上級法院 所以 10/31 21:05 20F
endlesschaos 倘若高等法院結果非一致 但上訴至最高被認定用法有 10/31 21:06 21F
endlesschaos 誤 最高只會發更審讓你高等依據更審意旨改判 之後 10/31 21:06 22F
endlesschaos 高等判決時一樣有可能會合一 並不是什麼要湊齊三審 10/31 21:07 23F
endlesschaos 所有法官一致見解的這種說法 各級的認定流程本來就 10/31 21:07 24F
endlesschaos 是可分的 10/31 21:07 25F
可以把白的說成黑的 黑的說成白的 不得不推 XDDDDD
ultratimes 乾脆回去以前大法官釋字就好 10/31 22:25 26F
※ 編輯: NuCat (118.231.217.55 臺灣), 10/31/2024 23:14:57
endlesschaos 因為事實就真的不是像你所說的可以一個打10個啊 拜 10/31 23:56 27F
endlesschaos 託先去充實自己的法學常識 不要每次不懂裝懂 自己 10/31 23:56 28F
endlesschaos 想了一個錯誤答案就拿來開標題問人 如果你真的有心 10/31 23:57 29F
endlesschaos 要好好問問題 標題就不會直指憲法法庭在創設法律 10/31 23:57 30F
endlesschaos 大法官的認定就是「在這種審查的密度下他們認為合憲 10/31 23:58 31F
endlesschaos 」而下級法院裁判結果不能拘束上級法院這應該對每個 10/31 23:58 32F
endlesschaos 法律人而言都是公知常識了 你這樣問沒人覺得你來亂 10/31 23:59 33F
endlesschaos 才奇怪 你說是白就白 你說是黑就黑 笑點是你吧 10/31 23:59 34F
endlesschaos 還有拜託這次有擋頭一點 不要才凌晨兩點就被媽媽叫 10/31 23:59 35F
endlesschaos 去睡覺 做事一點毅力都沒有真的很丟臉 11/01 00:00 36F
丟臉的是你拔XDDDD 笑死人了 講不贏別人就在那邊扯媽媽 再不然就人身攻擊 扯他板事物 我真的有心想檢舉 你這種咖早被我檢舉到死了 不像你這麼小心眼而已 另外那些解釋是你說的 不是大法官說的 大法官這次的釋憲解釋有沒有在社會造成輿論大譁 大家心知肚明
R2003 感謝or大回應,我再次確認了判決主文六的理由,我那問題不 11/01 00:15 37F
R2003 成立 11/01 00:15 38F
R2003 之前大概是沒看清楚.... 11/01 00:15 39F
※ 編輯: NuCat (118.231.217.55 臺灣), 11/01/2024 01:37:47
※ 編輯: NuCat (118.231.217.55 臺灣), 11/01/2024 01:47:13
endlesschaos 要檢舉快去啊 別人檢舉就是打小報告 你檢舉就會被 11/01 23:25 40F
endlesschaos 你檢舉到死喔 到底是哪裡來的自我感覺良好wwww 11/01 23:25 41F
endlesschaos 我還看不出哪裡有提到他板事務耶?還是你是說你的髮 11/01 23:26 42F
endlesschaos 量?我是好心奉勸你早點睡覺別在那邊問廢問免得對身 11/01 23:26 43F
endlesschaos 體不好 這叫他板事務喔???覺得違規就去檢舉嘛 11/01 23:27 44F
哈哈 不打自招+惱羞成怒了耶 你有沒有搜尋別人他板文章 再故意扯他板事務擠兌別人 自己心知肚明啦~ 不用我在這邊說 嘴臉真是難看
endlesschaos 造成社會輿論不就是你這種不懂裝懂的在那邊帶風向嗎 11/01 23:27 45F
endlesschaos 法律人都很清楚下級判決根本不會拘束上級 就你在那 11/01 23:28 46F
不管是法律人、音樂人、理工人 還是各行各業哪種人 裡面都會有不肖分子 請問你是否同意? XD 法律人法律人的叫  憑你也配? 難看至極
endlesschaos 邊一個打十個還講得好像煞有其事啊wwww 與其說是輿 11/01 23:28 47F
endlesschaos 論不如說是自己在造謠然後自己爽吧XDDDD 11/01 23:28 48F
新聞都好幾台播出來了還在那邊造謠 覺得新聞記者造謠也歡迎你去提告喔 法律人 (哪種等級的不知道XD)
endlesschaos 另外覺得大法官在創造法律你就去提告嘛 笑你不敢 11/01 23:29 49F
好啦 青鳥 下去 嘴臉真難看 你就繼續對大法官歌功頌德好了
※ 編輯: NuCat (118.231.217.55 臺灣), 11/02/2024 15:17:02
R2003 我覺得e板友寫的離題了... 11/02 19:38 50F
R2003 當然原Po於理解本號解釋上,自有其奇特之處 11/02 19:39 51F
R2003 惟其所寫亦非全然錯誤 11/02 19:39 52F
R2003 大法官於做出判決時,本身便有造法之可能性 11/02 19:40 53F
R2003 而造法本身亦非受禁止之事 11/02 19:43 54F
R2003 造法一行為受挑戰之點在於是否有通案之效力, 11/02 19:46 55F
R2003 抑或所造僅是個案之法 11/02 19:46 56F
R2003 而一旦選擇造有通案效力之法時, 11/02 19:50 57F
R2003 無可避免的將受到「對立法機關形成自由之侵害」的挑戰 11/02 19:51 58F
R2003 將此爭論剖析而言,實乃對憲法定位之爭論: 11/02 19:54 59F
R2003 憲法所寫究竟是框架,立法者有極大之形成餘地, 11/02 19:56 60F
R2003 又或是所寫已最完善,立法者僅為稀釋其所寫,形成餘地較小 11/02 19:58 61F
R2003 此二者皆有支持者云云,乃天平二端之理論 11/02 20:01 62F
R2003 每份釋憲案/憲判字皆是大法官們相互爭辯後勉強達成之文章 11/02 20:05 63F
R2003 意見不合乃常見之事,此即不同意見書存在之緣故 11/02 20:07 64F
R2003 而朱富美大法官提出之部分不同意見書中, 11/02 20:08 65F
R2003 也確實提及她認為主文六乃立法機關之形成自由 11/02 20:08 66F
R2003 並從其他角度剖析一致決在科刑與論罪兩面向上的不同定位 11/02 20:10 67F
R2003 進而證成其所主張 11/02 20:10 68F
R2003 ***更正科刑與論罪不同處 乃 楊惠欽大法官所提出 11/02 20:15 69F
R2003 然言至於此,亦提醒原Po,惟二對主文六持反對意見之大法官 11/02 20:18 70F
R2003 也無你所謂所有審級皆須同意之見解 11/02 20:19 71F
R2003 此見解之出現,於我看來,恐是你在句讀上有所出入 11/02 20:21 72F
R2003 主文六 所提到之「各級」乃是於抽象化討論法院判決結構後, 11/02 20:24 73F
R2003 就我國之體制所加上之一般化過程, 11/02 20:25 74F
R2003 並非於初始就納入討論之條件 11/02 20:26 7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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