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憲法法庭對死刑見解是否有創造法律之嫌?
如題
大家都知道最近我國大法官們
在憲法法庭上對死刑釋憲聲請一案 進行了裁決
由審判長大法官許宗力宣示判決結果
判決由大法官黃昭元主筆
其中對死刑設下了八道門檻 內容不一一贅述
相當引人側目的下面這條:
"主文六:科處死刑判決,應經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之「一致決」"
什麼意思呢?
在台灣,合議庭指的是法官人數在三人以上共同審判案件
如部分地方法院法庭和高等法院各庭由三名法官審判
最高法院各庭則由五名法官審判。
而此「一致性」判決,意味著合議庭法官只要有一人不同意死刑,便無法判死
這還不是指 三審判決結果都要判死 死刑才得以確立
而是 任何一審只要有一名法官不贊成死刑 就無法處以死刑
地方法院3 高等法院3 最高法院5
合計11個法官 都必須判死 才會真死
哪1個法官不同意 那他就是葉問 可以打10個
不才小弟我想請教一下
全世界除了中華民國
有哪一個具有死刑的國家會設下這種葉問門檻? 舉出一個例子就好
更重要的是 憲法法庭基本是針對法律做解釋
你怎麼可以創造法律? (例如上面的主文六)
到底有沒有問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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