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叫游擊隊(名稱)或國民警衛隊或民防部隊都可以,名稱不重要。
(本文是認為這類輔助部隊有其價值,至於詳細的選、訓、編、戰是後續研議執行事宜)
關鍵是看該篇文章彰顯的這類組織「輔助」(所以不是主要戰鬥角色)國軍比如處置一些
流竄在台灣城鎮的共軍小股先前幸運沒被台灣反艦火網擊沈於海峽且上岸又幸運躲過岸防
部隊彈雨的共軍散兵游勇。所以這類民防武力並不是民防法上說的里長這類民防人員(大
概發給警棍就是頂天標配了)而已,而是也配置步槍。比如國軍換裝卸下的M16、65K2還堪
用,剛好交發到經過(身家調查)選、(短期)訓而組成的各區民防部隊。
套用進擊的巨人某集情節,獸巨的投石彈雨殲滅了衝鋒的調查兵團全體人、馬--但是除了
偏偏沒砸到弗洛克(雖然他的馬也被砸死,偏偏人沒被砸到,鴻福齊天)。
對付比如這類登岸集合而成的規模比如說聚為一個班人數的共軍輕步兵,對台灣民眾畢竟
算是威脅。若一路傳令調動國軍建制單位從營區前往現場迎戰,可能時效慢、且不經濟。
那麼交給警方處置呢?普通警察的隨身標配手槍火力又會被敵方步槍打得狼狽不堪。雖然
警察的鎮暴部隊與霹靂小組或維安小組配有步槍,但是這類單位數量不多,如果各縣市各
出現一個班的共軍殺人放火,警方沒有23個霹靂小組的建制派去分頭處理。
況且警方為了維持秩序與助民,戰爭時期有其他事務忙得很。
所以如果我國有幸編制出配有步槍的民防部隊(而不是配警棍而已),處理這種類型的敵
人就有發揮功能,分擔國軍與警方勤務份量的餘地。
此外不要小看第五縱隊(10年來在台灣失聯蒸發的陸客好像數千人,約等於一個旅,另外
及被共諜利誘到的若干台灣地痞癟三與少數衷心挺共者的名嘴,加上台灣地下黑槍也不少
)的破壞力。
和平年代他們不蠢動,是因為如果蠢動,剛好警方可以好整以暇將他們一個一個逮住;但
是戰時情況混亂警力也分身乏術,他們就比較方便搞破壞。破壞的方式不一定要大張旗鼓
佔區割據來迎戰國軍。若要在台灣作亂協助共軍,第五縱隊只要配合各縣市在地內奸勘查
、與選定的攻擊與流竄轉移的各個地下暫居處,以小股(比如一個伍)為單位分頭搞破壞
:
比如說在某大樓放詭雷,或在某樓高處對路上行人擊殺製造恐慌(而且頂多待一分鐘就走
,以免被警方趕到包圍)等等,這些情況的抓補,固然轄區警力應該處置,但是若有各區
同時配置的民防武力協助警方抓補(甚至在開啟槍戰中省去後續勸降,直接餵彈雨使之成
蜂窩,免去其繼續害人可能性),會讓民眾在戰時較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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