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恕刪。
關於ICC對於普丁所犯的戰爭罪有沒有管轄權,直接看羅馬公約的條文,最能一勞永逸的
解決問題。而關於ICC的管轄權,規範在《羅馬公約》第5條~第21條,大致區分為三個區
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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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5條~地10條
第5條~第10條,規範的是「訴訟標的管轄權」,簡單來說,就是「甚麼樣的事件」,ICC
有權進行審理裁判。第5條規定,ICC對於「種族滅絕、反人類罪、戰爭罪」與「侵略罪」
有權進行審理裁判,第6條~第10條則逐個對上述罪名進行定義。
二、第11條
第11條,規範的是「屬時管轄權」,簡單來說,就是「甚麼時候」犯下第5條的犯罪,ICC
才有權進行審理裁判。原則上,只要是條約生效之後,也就是2002年7月1日時起,觸犯條
約所規定的犯罪行為,ICC都有權審理裁判。但如果特定國家是2002年7月1日以後,才加入
成為ICC的成員國,則ICC對於該國加入之後的犯罪行為,才有審理裁判的權限。
三、第12條、第13條
第12條、第13條,規範的是「屬地管轄」與「屬人管轄」。
屬地管轄,指ICC對於「哪些地域」的犯罪,有權審理裁判。
屬人管轄,指ICC對於「哪些人」的犯罪,有權審理裁判。
第12條規定,如果某一個國家,
成為ICC的締約國,或者
雖非締約國,
但聲明接受ICC管轄,則ICC對於
發生在該國境內的第5條犯罪(屬地),或
者
該國的國民的第5條犯罪行為(屬人),有審理裁判的權限。
屬地管轄與屬人管轄只需要具備其一即可。比如,德國是ICC的
締約國,所以IC
C對於
發生在德國境內的犯罪具有屬地管轄權,希特勒在德國境內犯下種族滅絕
罪,ICC可以對之審理裁判,不需要再討論ICC有沒有屬人管轄。
又或者,希特勒在鵝國境內犯罪種族罪,因為鵝國不是締約國,也不接受ICC管轄,所以IC
C對於發生在鵝國境內的犯罪行為沒有屬地管轄。但因德國是ICC的
締約國,ICC
對於
德國的國民的犯罪具有屬人管轄權,希特勒身為德國國民,ICC對犯罪發生
地鵝國雖然沒有屬地管轄,但對希特勒這個德國人,具有屬人管轄,可以審理裁判他的案
件。
四、普丁的戰爭罪?
回到問題源頭,ICC對普丁入侵烏克蘭有沒有管轄權?必須檢視他符不符合上開規定:
1.符合第5條~第10條?
普丁入侵烏克蘭的行為,涉嫌構成第5條的「戰爭罪」,ICC對此劇有訴訟標的管轄權。
2.符合第12條、第13條?
剛剛講過,如果某個國家是
締約國或
非締約國,但聲明接受ICC管轄
,則ICC對
發生在該國境內的犯罪(屬地),或者
該國國民(屬人)
的犯罪,具有管轄權。
先看ICC對普丁的行為有無「屬人管轄」,由於鵝國際不是締約國,也不接受ICC管轄,所
以ICC對
鵝國國民沒有屬人管轄,普丁身為鵝國人,ICC對他自然也沒有屬人管
轄權。
再看ICC對普丁的行為有無「屬地管轄」,烏克蘭雖然不是締約國,但是(!)根據ICC官
網,烏克蘭在2013、2014曾聲明接受ICC的管轄,所以ICC對
發生在烏克蘭境內
的犯罪具有屬地管轄,普丁在烏克蘭境內犯下戰爭罪,ICC有權審判該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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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符合第11條?
烏克蘭在2013、2014聲明接受ICC管轄,ICC對於2014年以後的犯罪,具有屬時管轄權,普
丁在2022年觸犯戰爭罪,ICC自然有管轄權。
四、結論
ICC對普丁的戰爭行為,具有「管轄權」無疑。不過管轄權本來就是法律/公約自己說的算
,並沒有考慮國際現實,所以能不能「執行」,包括偵查中能不能將被告逮捕歸案,審理
中能不能強制被告到庭,判決確定後能不能確實關押犯人,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最後,希望獨裁侵略者不得好死。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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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spirit119: 台灣如果簽署 未來中國犯台 能去ICC起訴習近平嗎 03/19 15:51
假設台灣被ICC承認為國家(State),而成為ICC的締約國,那麼依照第12條,ICC對於「
發生在台灣」的犯罪,或者「台灣人」的犯罪,都有管轄權。習近平侵略台灣,是「發生
在台灣」的戰爭行為,ICC可以起訴、審判。
2F推geesegeese: 弄死普丁一定要名正言順,不然都不知道怎麼教小孩 03/19 16:06
3F推tonyxfg: 其實說那麼多,沒有實力執行的話,一切都是空談 03/19 16:13
※ 編輯: jump2j (36.229.191.4 臺灣), 03/19/2023 16:2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