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論] 〈反歧視法〉莫淪為〈藐視國會罪〉翻版
〈專文〉權力之手勿介入道德課題─〈反歧視法〉莫淪為〈藐視國會罪〉翻版
2024-06-14
文/賴其瑋(台聯黨青年部副主任 )
民進黨最近將「國會擴權」視為危害法案。藍白黨所推出的「藐視國會罪」,無良立委只
要心懷不滿,就可以把人羅織入罪,對民眾權益將構成很大危害。基於維護民眾權利的考
量,我們也必須以同樣標準來檢視民進黨正推動的《反歧視法》。
近期,監察院人權委員會、行政院人權處等單位,已經在推動這所謂「反歧視法」。照目
前公佈的草案說明,政府仗著「世界潮流」的名義,花納稅錢找上所謂「外國專家」來審
查台灣法律,要求台灣要制定一套「反歧視法」。然後就在沒有向台灣民意有所說明的情
況下擴權、濫權,這實在是非常不妥。
《反歧視法》背後的哲學價值,就認為政府永遠是「正確」的,有權力來「改正」社會大
眾愚昧的觀念。但此一法律觀念源頭,根本就是聯合國底下那些所謂「人權公約」的指導
性原則,對台灣來說本來就沒有強制力。國內有些學者像桌頭一樣,拿外國專家的建議當
乩童的鬼畫符來呼弄台灣人民,講的好像不立此法就會被國際社會邊緣化。吾人認為,這
樣的騙術應當休矣!台灣無論在各項人權、自由權的排名上,都在國際評比表現不俗。台
灣不但沒被國際譴責,甚至還是資優生,所以「國際壓力」並不該構成台灣有那麼急迫立
法的理由。
就思想的系譜而言,所謂「進步」是體現於國人同胞生而自由與平等。而不是有些假進步
政策讓政府擴權到讓人人活得不自由,然後虛偽的稱這樣的社會是「平等」的社會,反歧
視法就是這樣使人噤聲寒心的一部法律。吾人認為,道德的觀念應是社會文化所孕育滋生
,而非政府藉權力向社會強加施展。尤其不應建立那麼一套將權力的手,擴及於社會道德
中的法律。
現在很多百工百業的店家、經營者都已經在擔心,從已訂定「反歧視法」的國家中所發生
的法律案例來看,業主稍有不慎,就會因為匪夷所思的理由,落入官司深淵。例如,反歧
視法中所謂的性別歧視,就不是一般正常人所認知的男女兩性,而是在「性別特質」、「
性傾向」、「性別認同」這些詞彙背後,千奇百怪的性認同套路。太容易讓訟棍藉由此法
四處濫訴,導致社會人人不能互信。如果社會常理秩序因此受到擾亂,對於本土文化的有
機發展來說,恐怕不值得。
總之,從「反歧視法」的歷場公聽會及相關輿論來看,反對的聲音實佔了多數。如果政府
漠視當前民間的反對聲浪,一意孤行,必然導致社會人士的反彈。政府與立法院,應立刻
終止立法程序!勿讓惡法危害正常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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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反歧視法 國民黨也推過
https://www.cahr.org.tw/?p=26766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43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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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李登輝總統成立台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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