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天主教板公投辦法
天主教板公投辦法,於 2014/09/27 正式公佈,
於 2014/10/1 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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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5 公佈草案。
2014/05/30 修正第一條第一項,使公投成員資格更臻明確。
2014/09/03 修正第四條第一項與第六條第五項,確定板主選舉期間和卸任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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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公投成員之資格)
第一項 曾於天主教板曾發表過自介文者,為天主教板成員,有行公投
之提案、連署與表決之權利。但提案前六日後發表自介者,不
得參與該次公投。
第二項 天主教板成員限用單一 ID 進行連署與表決。
第三項 非天主教板成員,不得行公投之提案、連署與表決。
第二條(提案)
第一項 天主教板成員欲行公投提案者,應於天主教板發表文章分類為
[公投]、標題為公投主旨之文章,開始公投之連署。
第二項 公投之種類分為三類:
一、板規之修訂,包含板規之修改、創制與對板主修改板規之
否決。
二、現任板主之罷免。
三、新任板主之選舉。
第三項 於新任板主選舉之提案,限於現任板主任期屆滿,或至少一位
現任板主被罷免通過時,即應行之。提案人限為現任板主之
一。
第四項 行使板主修改板規之否決權,限於板主修改板規後十四日內為
之。
第五項 於現任板主之一被罷免通過時,其他現任板主於半年內不得自
行任命板主。但第一輪板主選舉公告期間無人參選時不在此
限,且第六條第一項後段於此不適用之。
第三條(連署)
第一項 天主教板成員得於公投提案文,以推文方式進行連署。
第二項 連署之推文分類應為 [1] 值得推薦,且推文格式應
為:連署 (自介文之文章代號)。
第三項 前項連署通過之門檻,於不同公投種類而有不同:
一、板規之修訂,應有五名天主教板成員連署。
二、現任板主之罷免,應有十名天主教板成員連署。
三、新任板主之選舉,不需連署,該次選舉提案即為將舉行新
任板主選舉之公告。
第四項 前項第一款與第二款之連署期間為十四日。
第五項 提案人不得參與連署。
第四條(新任板主之參選辦法與候選人之資格)
第一項 前條第三項第三款之公告期間為一個月,於現任板主任期屆滿
前二個月、或現任板主被罷免通過後三日內提出。
第二項 前項之公告期間內,天主教板成員得以本人名義與另一天主教
板成員參選新任板主之選舉。參選文之發表人為主參選人,另
一人則為副參選人。
第三項 參選人之資格,限於上站次數二百次以上且文章數二百篇以
上。主參選人並應於參選前三十日,曾於天主教板發表有效文
章二十篇以上。
第四項 參選文之標題格式為:
[公投] 參選:主參選人ID / 副參選人ID。
第五項 參選文之文章格式,由板主另行定之。
第六項 於現任板主之一被罷免通過之情形,第二項至第五項之規定,
不需副參選人,主參選人應單獨參選。
第五條(板規修訂與現任板主罷免之表決)
第一項 板規修訂或現任板主罷免之連署期間過後,板主應於當日或次
日即行發表將進行公投之公告,其公告期間為七日。七日後即
開始板規修訂或現任板主罷免之公投表決。
第二項 板規修訂之表決通過門檻,為同意者占全體參與表決之天主教
板成員之過半數以上,且投票人數不應少於連署人數。
第三項 現任板主罷免之表決通過門檻,為同意者占全體參與表決之天
主教板成員之三分之二以上,且投票人數不應少於連署人數。
第四項 公投之表決期間為七日。
第五項 板規修訂與現任板主罷免之表決不通過者,於半年內不得再行
同一主旨之連署。
第六項 對板主修改之板規部份行使否決權通過者,其修改之部份無
效,且版主半年內不得再行將之增至板規。
第六條(新任板主選舉之表決)
第一項 第四條第一項之公告期間過後,板主應於當日或次日即開始新
任板主選舉之公投表決。若於原公告期間過後無人參選,板主
應延長公告期間至有天主教板成員參選為止。
第二項 新任板主選舉之表決通過門檻,為投票選該組候選人者占全體
參與表決之天主教板成員之過半數以上,且得票數不少於選「
皆不同意」之票數。
第三項 前項表決若無組別得票過半數或超過「皆不同意」之票數,則
現任板主應於投票結果公佈之七日後,再行下一輪表決,直至
有參選組別得票過半數並超過「皆不同意」之票數為止。
第四項 前條第四項,於新任板主選舉準用之。
第五項 新任板主順利產生後,被罷免之板主與現任板主應依下列程序
卸任:
一、被罷免之板主應於最後一次表決結果公布後三日內卸任,
現任板主則於任期屆滿後卸任。
二、於本板發表卸任及新板主將上任之公告。
三、至人文宗教研究院組務板申請增設新任板主。
四、於新板主增設通過後,再於人文宗教研究院組務板請辭。
第六項 第三項之投票間隔期間,各組候選人得聲明退選,其文章標題
應為:
[公投] 退選:主參選人ID / 副參選人 ID。
第七項 第三項之投票間隔期間,開放天主教板成員進行參選,其條件
與格式準用第四條第二項至第五項。
第七條(異議)
第一項 天主教板成員對於板主進行公投程序之違背,得提出異議。但
七日內無異議之表示者,不在此限。
第二項 板主違背第二條第五項前段與第五條第六項者,天主教板成員
提出異議不受前項但書異議期間之限制。
第三項 板主應於三日內對異議為裁定,裁定有理由者,該程序即為無
效,板主應立即更正公投程序。
第四項 對板主裁定不服者,得至人文宗教研究院組務板進行抗告。
第八條(罰則)
第一項 違反第一條第二項之規定者,禁言三個月。
第二項 非天主教板成員違反第一條第三項之規定而行提案者,禁言二
個月,該次提案為無效。
第三項 非天主教板成員違反第一條第三項之規定而行連署或表決者,
禁言一個月,其連署與表決不計入票數。
第四項 違反第二條第一項或第四項之規定者,該提案文章為無效,板
主應刪除之。
第五項 連署格式違反第三條第二項或第五項之規定者,該天主教板成
員之連署不予記入。
第六項 不符第四條各項之規定而參選者,該參選文章刪除,並於其發
表有效之參選文且符合參選資格之前,視為未參選。
第七項 新任板主選舉之退選不在第六條第六項之得退選期間聲明退
選,或其文章標題不具有效格式者,該退選文章刪除,並於其
發表有效之退選文之前,視為未退選。
第八項 違反第五條第五項之規定者,禁言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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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主,請發言,禰的僕人在此靜聽。
-- 1 Samuel 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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