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大馬法院:一馬案25項指控表罪成立 納吉須出庭自辯
標題: 大馬法院:一馬案25項指控表罪成立 納吉須出庭自辯
新聞來源: https://www.cna.com.tw/news/aopl/202410300306.aspx
中央社 記者黃自強/吉隆坡專電
馬來西亞前首相納吉遭控挪用一馬發展公司(1MDB)逾億馬幣資金案,吉隆坡高等法院今
天裁定納吉濫權貪腐與洗錢部分「表罪成立」,諭令納吉須出庭進行「自辯」程序。
納吉(Najib Razak)委任律師沙菲宜(Muhammad Shafee Abdullah)中午在吉隆坡高等
法院外召開記者會指出,他與納吉都對這次裁定結果感到失望。
吉隆坡高等法院外今天上午聚集逾百聲援民眾,紛持支持海報並高喊「釋放我的老闆」(
bebas bossku),也有民眾配戴「堅持等待納吉回歸」(Kekal Menunggu Kepulangan
Najib Razak)紀念徽章,法院外部署大批警力維安。bossku是納吉承認的網路暱稱,「
我的老闆」是對納吉的代稱。
納吉雖曾於24日透過家人發表聲明,對一馬發展公司弊案向人民致歉,但仍堅稱無罪,把
責任歸咎於通緝犯劉特佐等人。
檢方指控納吉涉25項犯罪,其中有4項是濫權貪腐罪,金額達馬幣22億8293萬令吉(新台
幣約160億4040萬元),以及涉及相同金額收受、轉移等不法獲利共21項洗錢罪。
根據馬來西亞反貪法令第23(1)條規定,觸犯濫權貪腐罪將判有期徒刑20年,抑或課予
收受賄款5倍罰金、或馬幣1萬令吉,以較高者為準。洗錢罪部分,根據反洗錢、反恐怖主
義融資與非法活動獲利法令第4(1)(a)條規定,將判處最高馬幣500萬令吉罰款、有期
徒刑最重5年,抑或兩者兼施。
全案於2018年10月31日移轉到高等法院,並從2019年8月28日審理這起全馬來西亞關注的
案件。法院審理期間共傳喚50名證人,包括一馬公司、國家銀行主管等人出庭作證釐清案
情爭點。
馬來西亞律師林維勇今天告訴中央社,馬來西亞訴訟制度與台灣不同,法院審理刑案審面
有兩階段程序,第一階段是檢方先傳喚證人出庭,讓法官裁定是否「表罪成立」(Prima
Facie),否則就須當庭釋放,但如表罪不成立會進入第二階段,也就是「自辯」(Defe-
nce Call)的階段過程。「表罪成立」意指表面罪名成立,不代表被告最終會判有罪。
他說,被告在自辯階段有3個選擇,首先是保持沉默;其次,在證人席上宣誓作證,接受
檢方詰問;第三,在證人席上宣誓作證,但不接受檢方詰問。承審法官屆時會再行宣判,
確認納吉是否有罪。
納吉另因涉SRC國際公司轉出馬幣4200萬令吉到個人戶頭,於2020年7月遭判刑事背信、濫
權和洗錢罪名成立。2022年8月,最高法院維持12年有期徒刑確定,納吉隨即被移往加影
監獄(Kajang Prison)服刑。
特赦局今年2月2日宣布納吉有條件特赦,刑期從12年減少為6年,可望在2028年8月23日出
獄,別調降罰款額度,從馬幣2億1000萬令吉減少為5000萬令吉。但如未繳交罰款,刑度
將會多增加1年。納吉雖獲有條件赦免,仍有其它案件纏身。
納吉去年8月23日曾透過臉書貼文傾訴心情,自訴入獄屆週年持續遭迫害,「仍被困在鐵
窗後,睡在冰冷的水泥地」,馬來西亞聯邦憲法規定,國家元首有權對法院判決罪行以及
在聯邦直轄區犯下的罪行,給予赦免、緩刑或減刑。
(編輯:高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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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吉案書面判詞 法官:證人無陷害納吉動機
https://www.sinchew.com.my/news/20241030/nation/6036623
星洲日報 吉隆坡日訊
針對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被控一馬公司(1MDB)洗黑錢和濫權案,辯方主張一些控方證人
是不可信的證人,但承審法官拿督科林勞倫斯裁定,這些證人並沒有陷害納吉的動機,因
為這無異於自殺式行為。
科林勞倫斯是在今早宣判,納吉被控1MDB洗黑錢和濫權案所有25項控狀皆表罪成立,納吉
需要出庭自辯。
他在今午發佈給媒體的書面判詞摘要中指出,被告納吉在將登嘉樓投資機構(TIA)轉變
成1MDB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他說,證據顯示被告要求修改1MDB公司章程第117、68和93
條文,以控制1MDB的重要事務。
“第26名控方證人財政部前副秘書長拿督茜蒂莎烏雅也確認,1MDB公司章程的第117、68
和93條文,沒出現在財長機構旗下的任何公司。”
科林勞倫斯進一步指出,第15名控方證人1MDB前董事會主席丹斯里峇基供稱,在2016年就
1MDB 事務向公賬會供證前兩週,公賬會時任主席拿督斯里哈山阿里芬會見他兩次,以指
示在公賬會聽證會上要說的話。“此舉目的是為了維護被告和在逃大馬富商劉特佐的名譽
。而此舉也是根據被告下達的指示。”
他說,被告控制了1MDB,在有利於個人利益的事務上,採取行動。
科林勞倫斯進一步指出,辯方在陳詞中主張納吉是被矇在鼓裡的受害者和“代罪羔羊”,
對於以控方證人身分出庭供證的數名人士所謀劃騙取1MDB資金一事,並不知情。“辯方也
以這些控方證人的追求私利和既得利益為由,主張這些證人不可信。”
科林勞倫斯指出,第8名控方證人納吉的前特別官員拿督安哈里承認曾收取在逃大馬富商
劉特佐的錢,而第50名控方證人1MDB前法律顧問呂愛霜也承認曾獲得劉特佐給予的現金和
禮物。
他說,在把辯方的陳詞納入考量後,說明這些控方證人並不是共犯。“這些證人坦承他們
曾獲得一些好處和禮物。”
此外,科林勞倫斯指出,根據安哈里的供詞,雖然1MDB醜聞在2015年浮出檯面,但並沒有
收到被告的指示向有關當局投報。“第43名控方證人The Edge媒體集團主席丹斯里童貴旺
供稱,他於2015年3月6日,前往被告的住家,要求被告針對1MDB的事件做出說明。”
他說,童貴旺指,劉特佐應該就1MDB的7億美元資金被匯入Good Star(劉特佐持有的公司
)一事,負上責任以及應該被提控。“但被告卻打開了門,讓童貴旺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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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吉1MDB案書面判詞 法官:戶頭匯入鉅款 「他故意視而不見」
https://www.sinchew.com.my/news/20241030/nation/6036626
星洲日報 吉隆坡日訊
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被控一馬公司(1MDB)洗黑錢和濫權案的承審法官拿督科林勞倫斯指
出,納吉當時理應調查其大馬伊斯蘭銀行戶頭所獲得的6億8100萬美元鉅款,但納吉對此
卻“故意視而不見”。
科林勞倫斯於今早宣判,納吉被控1MDB洗黑錢和濫權案所有25項控狀皆表罪成立,納吉需
要出庭自辯。
他在今午發佈給媒體的41頁書面判詞摘要中指出,基於控方證人的供詞,控方在為納吉被
控的21項洗黑錢控狀舉證中,成功證明了納吉知道其尾數為“694”的大馬伊斯蘭銀行戶
頭所接收的匯款,是源自於非法活動收益。
他說,基於納吉的上述戶頭在2013年獲得總值6億8100萬美元鉅款,納吉隨後歸還其中的6
億2000萬美元。“被告(納吉)應採取適當措施,以鑑定有關資金是否源自於非法活動收
益,但他沒這麼做。”
此外,科林勞倫斯指出,證據顯示,納吉收到的資金實際上並非來自沙地捐款,而是如控
狀中所指的,即是源自於被告的行為和既得利益。他說,第50名控方證人1MDB前法律顧問
呂愛霜供稱,2015年的某個時候,她在倫敦時,遇見了在逃大馬富商劉特佐,也見到了紀
國添(劉特佐的同夥)、拿督三蘇(Ihsan Perdana 私人有限公司董事經理)和施傳班(
譯音,一馬人民基金會項目主任)。
他指出,第50名控方證人供稱,根據三蘇向劉特佐查詢,匯入被告戶頭的資金是來自1MDB
,第50名控方證人也看到紀國添正在準備上述的沙地捐款信。他說,這提出了合理的推斷
,即這些信件是可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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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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