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非自願離職證明是否就是要做資遣通報?
不知道有沒有人遇過同樣的問題?
去年(2008) 4月中的時候,公司產線來了一個新人,因為產線作業需要練習技巧,
大概三周後,該員不能適應,表現也普通,產線組長也覺得他進步太慢
(跟同梯次的人比起來),所以在5月初的時候就讓他離職,他也寫了離職單。
這段期間內,薪資跟勞健保公司都有正常辦理。後來也都沒有聯絡了。
但是前幾天(2009.2) 公司收到"勞資關係協會" 寄來的開會通知,
內容是說 "該員的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爭議案" 協調會議。
我們推測應該是該員後來都一直沒找到工作,最近又想去申請失業補助,
希望公司可以開非自願離職證明給他。
但她又怕自己來講不會通過,所以去申請協調 (調解?)。
其實面對員工的難處,公司是很願意幫忙,只是他都沒來知會一聲,
就直接申請勞資協調,讓我們感覺很不太好。
內部也有討論過,如果她要非自願離職證明,也是可以,
可是卡在一個問題點,公司開非自願離職就表示要做資遣通報嗎?
公司後來年底景氣不好的時候有資遣過一些人,但都有給資遣費跟做通報。
如果我們現在補該員工五月份的非自願離職,但卻沒有在當時做資遣通報,
那公司會有問題嗎?
我們內部是很願意幫忙員工,但也不想因為好心幫忙而造成公司的問題,
不知到是否有專家可以幫忙解惑一下,謝謝。
另外一個小問題,像這種 "勞資關係協會" 是屬於勞工局,還是委託的民間機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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