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民法431 到期不續約房客要求裝潢費
親戚家有間透天一樓租給老婦人(簽一年約)
租了半年老婦人妹妹跑過來一起住 並把原本是住家用途改成店面(按摩店)
親戚當時勉為其難的同意他們裝潢 增設了兩台冷氣和熱水器招牌透明店面櫥窗..等等
這時並沒有重新簽約
現在因為改成按摩店後(營業到很晚 11點多燈還亮)
親戚受不了想說下個月月中到期不續租 房客卻說要賠償它們裝潢費用30多萬
我上網查了民法是有一條
第 431 條
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如出租人知其情
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於租賃關係終止時,應償還其費用。但以其現存之
增價額為限。
承租人就租賃物所增設之工作物,得取回之。但應回復租賃物之原狀。
相關判例
裁判字號:
29 年渝上字第 154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9 月 30 日
要旨:
民法第四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並非強制之規定,當事人間如有相反之
特約,自應依其特約辦理。
裁判字號:
33 年上字第 232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3 年 05 月 18 日
要旨:
承租人所有民法第四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費用償還請求權,與其在租賃關
係終止後所負返還租賃物之義務,非有互為對價之關係,不得藉口其支出
之有益費用未受清償,即拒絕租賃物之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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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雙方簽訂的租賃契約上有
第六條
乙方於租期屆滿時, 除經甲方同意繼續出租外, 應即日將租賃物遷空交還甲方,不得藉詞
推委或主張任何權利, 如不即時遷讓交還房屋時, 甲方每月得向乙方請求按照租金五倍之
違約金至遷讓完了之日止, 乙方及連帶保證人丙方, 絕無異議
第九條
房屋有改裝設施之必要時, 乙方取得甲方之同意得自行裝設, 但不得損害原有建築, 乙方
於交還房屋時自應負責回復原狀
想請問
q1.紅色部分文字設否已構成相反之特約?即承租人沒辦法用民法431求償?
q2.違約金5倍在租賃專法上路後還有效力嗎?現在上限是2倍?
q3.房客很皮拒收存證信函 google後除了需要保留信函等憑據 還需要去法院申請公示送達
登報啥的?...需要這麼麻煩嗎?不能錄影錄音告知不續租?畢竟存證都寄了 但他們拒收...
q4.依照上面相關判例 就算房客要用民法431條要求房東返還裝潢費用 也該先搬出房屋
如拒搬能照契約書按月要求2~5倍違約金嗎?
q5.民法431有益費用..有算進 店面裝潢(招牌 櫥窗 生財設備)?熱水器 冷氣?
總不會要房東照單全收吧 那以後誰還敢出租給人做店面啊...沒反對就等於同意..= =
做不下去裝潢費用還能從房東上回收?wtf..
感謝各位大德 有用回答皆贈200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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