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刑事偵查再議
對方前年毀損我家人種植於我土地上的果樹
我提告毀損後去年十月收到不起訴處分便於期限內提出再議
今天接到地檢署來電問我是否有意願與對方和解(說是承辦檢察官的意思)
因為人生第一次告別人
想問這樣表示我再議通過發回重新偵查了嗎?
但發回重新偵查我卻沒收到公文卻先接到電話這正常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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