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港澳人士在台工作居留證問題

看板 LAW
作者 forchem (咦~~愛注意!!)
時間 2024-09-19 19:2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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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好 有一個問題想請教,關於港澳人士在台工作是否一定要申請「居留證」。 目前港澳人士在台,且雇主已幫忙申請新的工作證, 但其第一次持工作證換領之居留證已於112年到期, 後續皆以「多次出入境許可證」的方式停留台灣。 出入境許可證經詢問移民署,告知港澳最長只能停留半年。 移民署打過很多通電話, 每位承辦人回覆的答案都不一樣。 有兩個版本 1. 居留逾期,不可聘僱。 2. 持有多次出入境許可證,可在台灣停留,只是半年要出境再入境。 有工作證即可用「事由:工作」申請多次出入境許可證。 以下是目前查到與外籍人士居留相關的法規 一、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五 章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 第 22 條 外國人持有效簽證或適用以免簽證方式入國之有效護照或旅行證件,經移民署查驗許可入 國後,取得停留、居留許可。 依前項規定取得居留許可者,應於入國後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向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 。但申請取得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四證合一之有效證件,或其 他已含有外僑居留證功能之證件者,得免申請外僑居留證。 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自許可之翌日起算,最長不得逾三年。 二、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第 5 條 外國人持居留簽證經查驗許可入國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及照片一張,向移民署申請居留, 經許可者,核發外僑居留證: 一、申請書。 二、護照及居留簽證。 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申請居留者,免附前項第二款文件。 外國人於大陸地區出生,依第一項、第六條第一項或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居留或永久 居留者,應另檢具其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及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之相關證明文件 以上,謝謝大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7.25.24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726745054.A.E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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