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住戶詐領地方自治團體代辦之保險賠償金
小弟不才,再懇請諸位大大出手幫忙鑑定下列事是否觸犯詐欺取財刑法? (主訴)
某地區自治團體所屬B局處舉辦公共工程,基地開挖發生大樓百位住戶鄰損事件。
受害住戶代C表A方組織數人向該局抗爭,後與該B局簽屬協議書,中間經過B方聘僱第
三方鑑定單位,確定疏失在於承包商方,B認為應該要由包商理賠,但包商怠惰,因此
B基於保險契約之共同訂製人及共同被保險人資格,與三家聯合承保之(營造綜合保險
單)協商後,將保險理賠金直接交付給A方,因此A組織(管委會)獲得理賠理賠金。
此保險金大約共有5比分批匯入,並且分成兩類理賠:
1.私人(室內專有)理賠: 逐一匯入有土木技師工會鑑定金打折後分批匯入約47戶理賠
2.公共設施理賠(外牆): 總數匯入管委會另外開設之金融帳戶。
問題出現在此時,住戶C指使外聘總幹事將另開設公設全領出來,逐戶發放2萬元給
沒有鑑定的住戶不論其房屋室內大小,但有參加鑑定的住戶也參加分配這公設外牆理
賠金,領的都非整數,像是為了湊和某些數據,後來我拿到了私人鑑定理賠金,發現
是鑑定戶湊的數據是為了達到技師理賠的總金額,把公設理賠金挪用去填滿原先技師
認定的金額,這樣也罷,但就有一些特定住戶5~6位,剛好是委員會成員,挪用外牆理賠
的金額數字,竟超過土木技師鑑定之價金,這樣是溢領的作法, 因為是黑箱作業。
這邊想問大大們,那些不實超領理賠的住戶若與C共謀分贓,是否有刑事提告空間?
而這筆保險金原先起點是用於理賠給保單製作人,是否構成詐領該局處的補償金?
是否等同詐領公庫補助款之犯罪?例如財政收支劃分法第4條(保險金視為公庫收入),
刑法215 ,刑法339?以及背信罪? 我認為比較會有爭議處是B局處便宜行事,沒有先
將理賠金簽領至公庫,才轉提撥給A管委會吧,事實本質應該是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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