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明明是被打卻被檢察官認定為互相傷害?
如題,小弟現在真的非常疑惑
8/8時跟鄰居不滿起了口角
對方在我前往便利商店時用機車堵住我前進的去路,並開始對我嗆聲
後來(印象中我沒有動手,最多只有拉扯)
對方拿著頭上的安全帽拼命攻擊我
甚至追擊到他站在人行道上把我打到跌倒
造成了右臉右手手腕之挫傷
右手的傷甚至到現在還沒好,中途也無法工作,只能不斷花錢看醫生
當時有很多民眾看到
那個路口應該也有監視器
後來我失神到便利商店結帳完的時候才想到要報警
當天也立刻去急診驗傷
後來也無法待在租屋處,只好騎車回家過夜
但前幾天在檢察官面前,對方卻供稱是我先動手,並且持有我造成的傷口的驗傷單
並且聲稱是我自己因逃跑而跌倒
我整個......
今天收到起訴書,檢察官認定雙方都有傷害罪之疑慮
但當時的我明明沒有攻擊,頂多只有因為起口角而拉扯
被安全帽毆打時也只想保護自己並且把他右手作為攻擊用具的安全帽拍掉
然而今天卻收到雙方都被列為被告的起訴書
我今天腦袋一片混亂,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
明明也有監視器那麼證據確鑿的畫面
為何我也同樣被起訴呢?
總之,我現在無力感好強
難道我要怪怪站著被打才能證明我沒有傷害之意圖嗎?
請問各位大大我該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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