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車禍肇事請人代處理算逃逸否
關於車禍肇事逃逸,刑法:
第 185-4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
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揭條文第一項所謂逃逸,倘若駕駛人肇事當時,車上有乘客,然後駕駛人離開
現場,但離開前委託乘客代為處理車禍現場人與事,諸如通報醫院請求派遣救護
車,在事故現場放置標誌提醒其他車輛注意等等。這樣依舊要追究駕駛人「逃逸
」的刑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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