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請響應阻止宗教法立案

看板 Learn_Buddha
作者 shauhon (萬萬葉)
時間 2017-07-18 07:45:01
留言 16 ( 4推 0噓 12→ )
面臨宗教浩劫,建議所有的佛教徒看一下,事關台灣宗教信仰自由存亡。 將來所有寺院、宮廟、精舍、佛學中心、念佛會、慈善團體……,包括南傳佛教、藏傳佛教、道教、民間信仰,在法律上強制以三種歸類: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宗教法人。 經過律師專業分析,草案條文裡面有很多陷阱,對出家人傷害非常非常大,也對佛教信眾影響至廣! 就連關門修行什麼都不管的人,一樣會被列冊輔導歸類,列管。 所有宗教團體,只要不是財團法人,都必須要受宗教團體法(宗教法人)管制,舊的寺廟登記證失效,換發臨時登記證,三年內若沒有改為宗教法人,就變成不是合法寺廟,取消所有權利,但義務不變。 若是宗教人員若沒有住在宗教機構裡面,就不能舉辦弘法、傳播信仰、募款的活動,否則就是違法。 宗教團體法第十七條,以後只要有信徒一個人,對住持有異議到政府單位陳情,不用任何舉證,可以馬上停權派人擔任臨時住持,還有道場上有人犯法,住持是連坐法喔! 一旦成為宗教法人就要每年做會計報告,並且放在公開網站,給政府查看,若老實報帳也會有罪,報帳有沒有問題隨他們解讀,若他們認定所開支的項目不符合你的宗教機構運作的話,例如:慈善機構的錢不可以拿去印經書……,他們認為不應該花的錢,卻已經花出去了,就可以用侵佔機構把住持抓去關。 只要有人誣陷舉發,不必等證據澄清事實,法院就有權另外指派人員(不一定是出家人)來擔任臨時負責人。 若不按照財團法人的會計制度規定,政府可以派人來強制執行召集開會,並主持會議,另刻印章,接管寺廟。 一旦住持被關,出來後要觀察三年,沒再犯才可以擔任住持。 經過佛教界十幾年數次陳情建議修改,政府說民間訂的不採納,不但沒有效,法條愈訂愈複雜,愈訂愈嚴苛。 違憲、太離譜!完全違背草案第一條文:「為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團體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法。」整部宗教立法草案,幾乎完全干涉寺院運作,及箝制寺院健全發展。 法藏法師很生氣,一個民主國家竟然把修行人(包含各宗教人士)當犯人預防管理… 所以這次法藏法師請求佛教界大家團結起來,發動僧俗大眾連署陳情,連屬後形成力量,政府才會考慮,法案才能檔得下來。 這個行動不是反對任何政黨,是只對事不對人。 請看: 【反對宗教立法研討會】草案解析(1) 20170714https://www.youtube.com/watch?v=I1G-hrxNjTo 【反對宗教立法研討會】草案解析(2) 20170715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nUHz5n6wPLw
【反對宗教立法研討會】比丘尼師父述說以往佛教界為了此事爭取的過程,並帶來目前佛教界大道場各法師的關懷 20170714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3rF4vTGKUGw
很多法師都覺得:這部法案會讓佛教面臨如同歷史毀佛的法難,而呼應:無論在家出家的四眾弟子,務必反對這種違憲干涉宗教健全發展不合理的宗教立法! 蘇家全說:這個宗教法今年一定要過!所以立法院可能很快會通過三讀,必須在還未通過三讀立法之前,邀數十萬人連署陳情才有效,目前迫在眉睫,時間短暫,需要更多人的支持! ※ 政府要強制實行宗教法,並封鎖媒體消息,在9/23之後就是三讀了,所以法藏法師力倡在三讀之前修正條款,不然就是宗教的浩劫了,呼籲大家一起來響應,並將此重要訊息踴躍傳出,共同為護教而努力! 具體作法,請找最少十人簽連屬書,再請這十人每個找十人連屬,寄回法藏法師萬佛寺,代表民意選票,送進立法院,才有效。 填好後請郵寄回:台南市楠西區 照興里 興北73之5號 僧伽林萬佛寺 法藏法師 收 06-5752289 0972-003544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0.226.17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earn_Buddha/M.1500335104.A.97B.html

留言

aarontbeck 推~ 07/18 13:31 1F
odbc 我一直很好奇, 現在出家人不是都有所屬的僧團嗎 ? 07/18 16:13 2F
odbc 寺院、宮廟、精舍、佛學中心、念佛會、慈善團體也本來 07/18 16:14 3F
odbc 就是法人了... 這樣有什麼問題 ? 07/18 16:14 4F
beyondband45 所以,一位某學生的家長誣陷校長,政府可以不先調查 07/19 09:33 5F
beyondband45 ,就先停止其職責並自派人員成為臨時校長? 07/19 09:33 6F
beyondband45 這樣法令沒問題? 07/19 09:33 7F
beyondband45 僧團自有僧團管理,現在變成政府要控制並介入,法難 07/19 09:37 8F
beyondband45 !法難!法難! 07/19 09:37 9F
bebebear 條文第17條寫「有受損害之虞」,這就是「法院」經過調查 07/21 20:29 10F
bebebear 評估後,因聲請而下的判決。這跟不用舉證以及交給政府決 07/21 20:29 11F
bebebear 定...完全天差地遠! 07/21 20:29 12F
bebebear 另外何謂法律上「利害關係人」的定義?建議先去了解,這 07/21 20:30 13F
bebebear 絕不會是指一般信徒或學生家長... 07/21 20:30 14F
e6888 原來民主社會也有安籍記僧的狀況... 12/24 18:53 15F
e6888 但現在不是透過網路發起聯署就可以了嗎? 12/24 18:54 1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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