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強化五權體制,恢復監委民選,實踐民主憲政(二)
民主制度,執政者權力的來源是靠人民的賦予,而人民藉著選舉權、罷免權,給予或收回
執政者權力,選舉、罷免兩權缺一就不是完整的民主!
民國84年修憲,賦予人民直接選舉總統的權力,但很遺憾,並沒有賦予人民直接罷免總統
的權力,因此,在現今透過立委2/3通過才能由人民罷免總統的方式,幾乎不可能實現,
當選的總統可以為所欲為,不受人民的約束制衡。
如果人民有直接選舉總統的權力才叫民主,那麼完整的民主,人民就應該有直接罷免的權
力;人民用什麼方式賦予執政者權力,就應該可以用相同方式收回這項權力。
近日三大黨提到修憲,既然要修憲,就應該修改跛腳式的民主,修改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
文第2條,增訂人民直接罷免總統的規範,朝著建立完整民主制度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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