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複雜的"共有土地"問題
※ 引述《scott2009 (scott2009)》之銘言:
: ※ 引述《yurin (小笨蛋)》之銘言:
: : 不好意思向各位詢問
: : 若今天土地繼承不清 導致有兩塊土地:
: : 一是四人共有的農地,分別為A,B,C,D
: : 二是土地為一人(A)所有但其上有四人共有之房屋(A,B,C,D)
: : 因為此案已糾紛已久約有20幾年一直無法解決,原因如下:
: : 所有人A只想要有完整的屋子和土地願意拿出農的的所有權做交換
: : 所有人B貪心的想要完整的農地和房子
: : 所有人C只要他的權益公正怎樣都無所謂
: : 所有人D堅持要換成現金才肯妥協
: : 以上這樣的情形也已徵詢過律師的意見
: : 假設有3:1比例贊成就可以強制分割,但問題是總是2:2
: : 假設不在乎到時可以拿到多少的話,是否可以聲請由政府強制拍賣
: : 或是有什麼其他更好的方法可以解決此事。
: : 感激不已....
: 強制分割只需由共有人中一人提出即可,準備幾個分割方案請法官裁決
: 你請教的律師如果不是跟您表示協議分割需2/3共有人同意,
: 而您聽成強制分割需2/3人同意那麼建議你必須更換律師
: 實務做法,想要分割的先以贈與的方式將土地過繼持份一小塊,以此人做為原告其餘被告
: 可達到最小訴訟金額以利訴訟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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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如果要提起請求法院分割的話 原po可以參考
因為裁判費是依照原告所持分的公告地價去算
所以原告越少+持分越少 繳的錢就越少
: 地上物的部分,都是全部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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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這邊是確定的話 那原po還去請求分割那肯定不是瘋了就是傻了
他們就不是土地所有人A 而是建物的共有人之一
到時候分割完後就是得到一堆空氣+還要付拆屋的錢
所以 這個問題要釐清楚
有什麼論證過程嗎 到底分割後 他共有人建物有沒有合法占有權源?
原先 也就是現在有的占有權源還能不能繼續用?
土地共有情形 其上有其中一個共有人所建的房屋的情形 之後土地分割
實務是肯認之後取得分割部分的共有人 是可以請求拆屋還地的~
也就是像你所說的地放上物拆除
倒過來 變房屋是共有 這兩者情形有沒有一樣?
可能需要探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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