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競業條款的補償可以用承攬契約規避?
YT上某個影片看到的內容
原本只是吃瓜
但是突然又對裡面扯到的法律內容好奇
台灣Vtuber企業 春魚(類似演藝經紀公司)跟旗下Vtuber(藝人)解約
想用競業條款綁人家一年內不能再從事該行業
但是又以當初簽訂之契約為承攬契約
故不適用勞基法的理由而不給予或僅給予低於最低薪資的補償
這樣怎麼想應該都不會成立吧?
----
Sent from BePTT on my Sony XQ-BE7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3.169.9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727758125.A.FF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