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繼承回復請求權的消滅時效2年 10年
民法1146:
繼承回復請求權,
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請問如何應用?
舉例
我阿公110年1月1日去世
我阿爸111年1月1日知道被暗槓遺產
現在是113年11月
自111年1月1日知悉被侵害
已經超過2年了
這樣是不是就沒有請求權了
還是說現在還在繼承開始起的10年內
所以還有救?
(我不懂的是2年與10年
只要符合其一就有救
還是必須兩者都符合)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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