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澤連斯基準備結束戰爭,即使土地仍未光復

看板 Military
作者 andyken (碎夢殘刀)
時間 2024-11-30 13:4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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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文 9則
ayaneru : 我國領土是秋海棠 首都是南京 11/30 13:03
sdiaa : 屁勒 憲法哪一條講領土是秋海棠 首都是南京?? 11/30 13:18
https://reurl.cc/NbZ2Ap 中華民國首都自1949年起為臺北,在此之前,北京(北平)與南京曾先後作為首都。此外 ,國民政府時代曾在一二八事變爆發時將洛陽立為行都、將對日抗戰時期的臨時首都重慶 立為陪都,亦有在西安設立西京的計劃 綜觀中華民國歷史,大多沒有透過法律確立首都位置,亦不常於政府公文中載明首都所在 之城市,僅國民政府時代將南京定為國都、並寫入訓政時期約法;《中華民國憲法》制定 期間曾對首都是否入法有所討論,但最後並未寫入,故一般所稱的首都均等同於「中央政 府所在地」 https://tps.judicial.gov.tw/tw/dl-11936-240ba71cc1dc485599ab29165dcf91e7.html 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334 號判決 民國94 年 6 月 10 日修正公布之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 條第 1 項規定:「中華民 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 3 個月內 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 4 條、第 174 條之規定。」該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5 項並規定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 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 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但立法 委員迄今亦不曾為領土變更案之決議,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也不曾為領土變更案之複 。另稽諸該增修條文第 11 條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 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 條第 2 款更指明:「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仍揭示大陸地區係屬我中華 民國之固有領土 首都:未明定 領土:包含中國大陸 希望能解除諸位的疑惑 -- https://i.imgur.com/KwbtaaQ.jpg
Re: [情報] 澤連斯基準備結束戰爭,即使土地仍未光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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