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田中稔] 侍・凡下考
『吾妻鏡』承元三年十二月一日条(1209)
御臺所御方祗候諸大夫侍等可随将軍御出供奉又募彼新恩可勤平均公事之由今日被定之
『建治三年記』建治三年六月十六日条(1277)
越中六郎左衛門尉蒙廷尉御免云々
諸人官途事自今以後罷評定之儀准御恩沙汰直被聞召内々可有御計之由被定了
且前々各國司御免之時諸大夫者不及成功沙汰侍者進成功之条御沙汰之趣不一准歟
為被全公益向後者不論諸大夫侍平均可被召功要之由同被定了
※ 越中六郎左衛門=(宇都宮)横田時業
上面兩例中諸大夫與侍皆並列出現,諸大夫指的是位階為五位之人
因此這的侍指的是次於諸大夫,即六位以下的有官位者
『今昔物語集』等文獻中也曾出現「五位侍」一詞
但從『吾妻鏡』等文獻來看在鎌倉幕府中特定的人被稱為侍時似乎僅限六位以下有官位者
平安時代前期鎮守府将軍藤原利仁的芋粥故事,芥川龍之介以此改編短編小説
『名目鈔』○院中篇
上北面[諸大夫]
下北面[五六位皆譜代侍]
御隨身[上臈六人[左右将曹、左右官人、左右番長]/左
右近衛、各三人、是兵杖儀也]
執権[公卿院司補之近代事也]
布衣始[太上皇尊號之後。始令著御烏帽子云也]
北面始[上皇之後始而被召置彼輩ヲ云也]
院的北面武士也分為諸大夫與五六位譜代侍兩個階級,待命處是分開的
然而作為社會身分稱謂「侍」時,很難認為僅限於六位以下的有官位者
在鎌倉幕府御家人中,最初只有源氏一門才能晉升到五位即大夫
『吾妻鏡』承元三年五月十二日条
和田左衛門尉義盛可被擧任上總國司之由内々望申之
將軍家被申合尼御臺所御方之處故將軍御時於侍受領者可停止之由
其沙汰訖仍如此類不被聽被始例之條不足女性口入之旨有御返事之間不能左右
但逐漸一些有力御家人也開始晉升到五位
一但成為大夫『吾妻鏡』中就不再稱這些人為侍,但這並不表示他們在當時的社會身分
超越了侍,因為他們與一般御家人在本質上沒有區別
因此「大夫・侍」中的侍,與「侍品」中的侍並非完全相同
在表示「侍品」這個社會身分時,侍一詞應包括從大夫到某特定階層的人
● 凡下
勾引人之罪、若為奴碑之類者比強竊盗、若為凡人者随刑可処徒流之科、
解析『律』中凡人一詞,與僧尼相對的俗人,與親族相對的非親族,與奴婢相對的良民
但有位有職之人、若罪条不明之類、令候散禁、若凡下之輩見決放免既使庁例也、
凡下=非有位有職之人,而無位白丁之類與有官位之輩相對
故可認為凡下為沒持有官位者,即無位白丁之類
○
接下來檢討在鎌倉幕府法中,與侍相對的凡下具體來說指的是哪些人
追加法第三八三条—弘長元年二月廿日
一可停止凡下輩騎馬事
雑色、舎人、牛飼、力者、問注所、政所下部、侍所小舎人以下、道々工商人等、鎌
倉中騎馬、一切可停止之矣、
御成敗式目第十三条
一欧人咎事
(中略)仍於侍者可被没収所帯、無所領者可処流罪、至郎従以下者、可令召禁其身、
追加法第一八六条—仁治三年正月十五日
一辻捕事
右違犯之者、任御式目、於侍者百ヶ日可令籠居、雜人者或剃除片鬢片髮、或可召籠
矣、
御成敗式目第三四条後半「辻捕女事」
於御家人者、百箇日之間可止出仕、至郎従以下者、任大将家御時之例、可剃除片方
鬢髮也、但於法師罪科者、当于其時可被斟酌
因此,鎌倉幕府將凡下定為「郎従以下」者,也稱他們為「雑人」
其中除名主・百姓外,還包括幕府機關中使用的雑色・舎人・牛飼・力者・問注所下部
・政所下部・侍所小舎人等,這些負責幕府下級事務的人不被認為是侍
此外「道々工商人」即為職人・商人也是凡下,與上列其他人相比這也是自然的
● 侍・凡下的差別
承元三年(1209) 北条義時提出希望准許其長年侍奉有功之輩的郎従成為侍的請求
年来郎従[皆伊豆国住民也、号之主達、]之中、以有功之者、可准侍之旨、
可被仰下之由被望申之
然而被將軍實朝打槍
如然之輩、及子孫之時、定忘以往由緒、誤企幕府参昇歟、可招後難之因緣也
被將軍耽誤的歌人實朝一針見血的指出,現在准這些凡下之輩的郎從成為侍
幾代後必混水摸魚「企幕府参昇」=企圖成為御家人,擾亂身分秩序
可見源家幕府原則上是不允許凡下成為侍・御家人的,但未來身分秩序還是亂了
另外侍身分與凡下間主要差別之一是他們可以號「名字」
觀應元年(1350) 播摩国矢野庄例名內是藤名名主職訴訟
慶若丸主張實圓為凡下,豈可為「御家人重代之所職」
彼実円法師者、当公文母儀令買得相伝之下人又五郎入道之子也、以凡下瓦+王
弱之奴婢等、可被黷御家人重代所職哉
實圓反論自祖父代即為名越朝時的家來,「名字無其隠侍也」
実円之祖父日替田五郎左衛門尉長範以来、至親父同又五郎長弘法師、為名越
遠州之家人遷替之比、名字無其隠侍也、何為凡下之奴婢、当公文母儀買得相
伝下人之由、構出不実、可奉掠上聞哉
名字無其隠、侍也,對於侍而言擁有名字似乎是不可缺的
應安三年(1370) 多田院文書 ※ 清和源氏の多田源氏>攝津源氏之發祥地,即其祖廟
令違犯輩於有名字御家人等者、可被収公所帯名田等者也、至其身者可被領内
追出候、於凡下族者令出家(=片鬢片髮)、同可有領内追出候
有名字御家人=多田院御家人=侍
隨時代流轉,天文二十二年七月十一日(1553) 近江守護奉行人連署奉書
当社神事為可遁、犬上郡中百姓近年蒙名字、不役懃云々、言語道断次第也
、所詮自今以後新侍被停止訖
根據此記錄,犬上郡的百姓透過蒙名字從而成為新侍,若未被允許使用名字就無法成為侍
多賀神社文書中還有幾份關於百姓蒙名字成為新侍的文書,清楚揭示名字與侍之間的關係
● 侍品
前篇宮田庄預所為成重訴状案中,雙方的爭執關鍵在弥六入道是否屬於侍品
地頭方主張弥六入道從屬地頭故屬侍品,因此應被視為非御家人的侍
另一方面宫田庄預所方則主張弥六入道原本是大山庄住人的下人,現在是地頭的下人,
其身份與侍品完全不符。雖然預所方的主張看來可能更為正確
但從地頭方的主張來看,在當時地頭的被官層中的確存在被稱為侍品的人
有一種可能是,當時主人不一定只限於一人,可以同時侍奉兩個以上的主人
侍品的小領主與地頭・預所建立關係,利用他們的勢力來維持・擴大自己的勢力
另一種情況是,侍身分的特權之一是可以擁有名字
在地頭御家中的家來當中也有擁有名字的人
例如正慶二年(1333) 的千早城攻合戰手負注文中
熊谷直経的若党道山左衛門二郎経行・長尾又太郎有飽、同直氏若党中村九郎入道道善
都擁有名字,另外也能見到「左衛門二郎」及其父祖為任官者的記載
另外野本朝行的若党有岩瀬彦太郎信経等十余騎、郎等有大淵彦九郎入道
這些若党・郎等都持有名字,而且這些若党中還有些人以代官的身分代替主人前赴戰場
由此可見在這提到的這些若党・郎等都是侍身份者,都是具備武士資格的人
寶治元年(1247) 幕府制定的「訴訟人座籍事」
侍一客人座、郎等─広庇、雑人─大庭
侍自然被安排在屋內的客人座獲得座位,而郎等也被允許待在建物最外側的庇間
但雑人=凡下則只能在屋外的庭中,郎等與雑人間有很大的區別
郎等受到與侍(御家人)接近的待遇
這可能與前述提及的郎等雖然是陪臣,但也被視為擁有名字的侍品
然而如前節所述,鎌倉幕府將郎従視為凡下
郎等一詞有時與郎従同義使用,兩者並沒有嚴格的區分
如果郎従被視為凡下,那從幕府的角度來看郎等也會被視為凡下
但由於他們擁有名字,所以在某種程度上他們仍被視為侍身分,但這就產生了矛盾
這可能是因為幕府法中表示身分用語的侍指御家人及被視為與御家人相當的非御家人
T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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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間五十年、化天のうちを比ぶれば、夢幻の如くなり
^,,,^ 一度生を享け、滅せぬもののあるべきか
(ミ‵ω′)\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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