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PTT被告妨礙名譽
※ 引述《knnioio (梅迪恩王子)》之銘言:
: 剛收到傳票 我還以為是這幾天在洽特版推文被告
: 仔細一看才發現是101年9月在台灣大學批踢踢BBS PO文涉嫌妨礙名譽
: 但是我完全沒印象有跟人在推文或是站內信吵架 有也早該告了啊 冏
: 怎麼現在才收到這傳票
: 幸好在土城而已
: 不過老實說沒預過真的會有點緊張 女孩們能指點我一下嗎?ˋ(′_‵||)ˊ
我是鍵盤女孩
白天是是鍵盤法官
法院下班後是四叉貓+偽娘家的八卦版鍵盤律師
由於最近似乎各個版上又開始出現各種"訴訟大師"
發起了全新一波提告
我就追隨四叉的腳步來這邊做個補充
省得站內信一個一個回
其餘的大概在八卦版我和四叉貓愛的置底文可以有更深入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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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警訊筆錄通知 (這不一定會收到,沒收到可以直接跳過)
就像四叉貓說的,如果告人的原告是直接從法院告的話,並不會收到這張
收到的話就是警察請你去警局做個案件的相關筆錄
但是其實這是最麻煩的地方,原因是原告從哪個警局告人
就會由哪個警局發通知給你,不管你在哪裡。
警局會以告人的人為通知單位,所以最麻煩的就是這裡了。
我在台北被告,原告在南部的警局提起告訴告我,
導致我必須從台北下去南部作筆錄。
因此,這時候可以打電話過去問南部該警局說,
是否可以在我這邊就近去做筆錄。
比如說我在台北,我就在台北做筆錄就好了?
這時候就要看警員好不好了,畢竟有些警員會幫你轉
有些警員可能會認為這種案件沒有業績,他不願再多做這一步驟。
不過目前好像大部分的警員都有幫版上的鄉民們轉
所以可以不用跑太遠。
那可不可以不去做警訊筆錄?
以專業人士的角度,我們當然希望大家盡量配合,可以節省一些時間。
但是也不是每個人都會乖乖去做警訊筆錄,
再加上,警察受理案件後,必須在一定的時間內把案件移送至地檢署。
所以沒到的話,其實也不會有太大的影響,偵查庭檢察官會直接問偵查筆錄,
就算警訊筆錄有問過,檢察官也會再問一次他要的內容。
畢竟警察問的可能不一定是檢察官要的。
所以警訊筆錄是給檢察官一個初步的辦案參考,
有部分案件確實不一定有警訊筆錄,檢察官就會在偵查庭中自己問筆錄。
二、"地檢署"偵查庭開庭通知書(傳票)+移轉管轄處理辦法
這個就很重要了,偵查庭請務必出席。
至於什麼開庭單子沒收到阿,我人不在寄送地址阿....
沒關係,我們現在都會很溫馨的打電話通知開庭時間
至少大部分的法院都會
目的就是為了讓當事人一定可以來開庭。
要是這時候,負責案件的地檢署並不是在你的所在地,
想要移轉到你的所在地的話,可以寫狀紙聲請移轉管轄。
(不要再跟我講以原就被了,那是民事的概念)
雖然我們是沒有要求一定要用這個格式,用一般的A4紙寫也可以,
但是請不要跟四叉貓一樣放香香豆。
http://ppt.cc/nDvK
狀紙內容請選 第二個 聲請移轉管轄狀
然後送到負責你案件單位的股別書記官
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在看過評估後
會幫你移轉到你要的地點去,而使用此格式會讓我們比較方便作業。
三、偵查庭內容簡述
原則上,如果是和原告同一個地點的,也許原告會出庭。
但是,幾乎只要移轉管轄後的,原告都不會到庭。
就算是同一個地點的,版上的這些訴訟大師也幾乎都不太出庭的。
『因為他們的目的不是打贏這場官司,而是在官司的進行中逼你和解
然後收取一定金額的和解金。』
而這類的案件,在偵查庭開完後,大概八成就是落幕等著收不起訴書。
所以,先和解的就輸了,明明就沒做什麼事情的,何必要和解賠錢?
因此這段大概簡單說明一下偵查庭應對內容 (亦可參考八卦版置底文章)
(一)檢察官問話
檢察官大概都會問說,這個帳號ID是不是你啊,這段話是不是你打的阿
這種事實類型的東西,就毋庸去做什麼爭辯。
(二)簡單應答原則
原則上我們司法人員已經注意到這類的透過網路侵害名譽類型的訴訟
有不斷增多的情況。
也因此,現在這類案件要成立的可能,我們都更加的審酌和小心。
畢竟,侵害名譽和言論自由只有一線之隔。
要是判了某個字詞是妨害名譽,代表的就是以後這個字詞就會被定位成
侵害名譽的字詞。
換個說法,沒有很明顯的事實,這類的罪責是很難成立的。
所以可以主張的說法,可以是說"沒有指名道姓,他是自己對號入座"
"我是抒發個人情緒,而這其中並沒有使用任何侮辱性字眼"
"我僅對事實做一個陳述,並非指定特定對象"
"這類的內容在網路上新聞上皆可查獲,並沒有侵犯名譽之虞"
講完後,簽完筆錄就可以回家結束你的法院一日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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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個簡單的結論就是,其實大部分不太需要跑到別的地方去郊遊
只是你需要花大概1-2個上午或下午來把這件事情處理掉
(警訊筆錄+偵查庭)
處理起來的時間,其實比和男女朋友出去玩一天的時間花費來得少。
重點是在,大家會擔心會慌,這段時間的等待難熬。
但是,這些告人的人就是看準大家這一點,所以說在你擔心和慌張的時候
提出和解金,讓你覺得好像花錢消災也無所謂。
這一和解,這些訴訟大師就贏了,他撤你一個案件,再告10個人
這種無本生意,只要有一個人跟他和解,他就算贏。
所以我們一直在宣導不要和解。
會和解的,而且和解金額到達一定程度,鐵定是真的是有對人家做人身攻擊
事證明確的,才需要和解處理。
全部跑下來的流程大概時間花費要3個月,其實大部分都在等待。
只有一天要跑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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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T!人生最重要的就是這個BUT!
我們是都相信鄉民本身就是具備真善美,大家和藹可親的條件下
上述的程序流程才會是這樣跑。
如果是真的被辱罵了,自己的名譽權利還是應該要捍衛一下,
並不是說到法院提出告訴的就是訟棍。
訟棍的定義是指他們擺明就是透過司法程序來要和解金的其他在所不問。
又如果真的是有罵人的,有明顯事證的,或是有足夠證據,檢察官自然會起訴,
而那就又是另外一回事了。
在網路上,大家可以理性批評,但是用特殊字眼戰文就免了吧。
還有,不要再問能不能反告誣告了,原則上現行實務這個可能性很低,
但是已經有在立法爭對濫訴的部分科以行政罰了,只能期待早日通過。
最後送給大家一個檢察官說過的話
"法院,沒事不要來第二次的地方。"
祝大家有個愉快的夜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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