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政府須公開透明才能人人一起監督才能依法
所有政府機構人員(不論是公務員或是約聘人員),對於業管業務必須負起依法行政的責
任,也必須對其業務所對應的民眾有明白告知的義務,這也是除了各種依規申請的法規以
外,還有所謂陳情的法規,並規定民眾有權陳情,機關有義務針對案情給付說明文書的原
因。如果機關只需要在內部登錄一下直接不理會,對於業管業務不對對應的民眾透明,對
對應的民眾隱匿辦理之業務,怎麼可能讓政府清廉?怎麼可能讓政府依法行政?難道要靠
層層關係的政風?難道要靠如古代上級的包青天?難道靠千年來專制體制的老套能讓政府
變好、讓民眾的生活環境變好?大家所生活的體制要變好,生活的環境要變好,大家不用
靠金錢、權力去做各種鑽營送錢拉關係,只要做好自己該做的,在公平公開公正的法治社
會中自由的去作自己想做的,過自己想過的人生,這是需要大家一起來營造這個社會、這
個政府、這個司法才行!這就需要每一個一起盯這個政府、盯這個制度、盯這個司法,這
樣才能讓每一個人在每一個崗位中嚴守其本分,依法行政,這樣也才能讓每一個民眾不用
去擔心被公權力恐嚇,不用在受害時要靠關係、送金錢才能去救濟。要達到這樣,政府的
各種行政作為一定要透明,每一件辦理業務的對應民眾都要看得到辦理結果、相關資訊,
這樣才能每個人一起監督,才不會變成少數有權力的人玩金權遊戲的機構。而有權力在這
個位置上能為我們的社會的公平公開公正盡一點義務、盡一點心力的人,若能確實遵照公
平正義的原則去做,這不僅是為別人,也為了自己以及自己的親朋好友與子孫。如果,有
權力的人在這個位置上違反應有的原則,則等於是導致社會倒退走、導致社會不公不義的
幫兇,則,等於是自己在營造自己所不想見到的社會,則當自己或朋友或子孫嚐到這些違
法行政、司法不公等不公不義的苦果,叫天天不靈叫地地不靈時,後悔也就來不及了。
除了依法申請特定文書或特定處分的案子以外,還有陳情相關法規,參考如下:
1、「行政程序法」第 168 條「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
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民眾申請權)
2、「行政程序法」第 171 條「受理機關認為人民之陳情有理由者,應採取適當之措施;
認為無理由者,應通知陳情人,並說明其意旨。」(機關回覆義務)
又,行政程序法第 43 條 「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
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
(機關回覆義務)
第 170 條行政機關對人民之陳情,應訂定作業規定,指派人員迅速、確實處理之。(各
機關子法之母法)
憲法第 16 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機關若要對民眾不予處理,必須符合法定要件!
「行政程序法」第 173 條「人民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一、無具體之
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
再陳情者。三、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
此外,認定不予處理要件,也必須依法依理
法務部105年12月21日法律決字第 10500223640 號函釋規定,「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之陳情
,於具體個案自須符合本法第173條第2款『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
而仍一再陳情者』之要件,始得援引本條款規定而不予處理,倘若人民之陳情與其先前陳
情事件之事實或理由已有所不同,或人民對於行政機關就先前陳情事件漏未答覆之部分再
次陳情者,應已非屬同一事由,則非本條款規定之範圍;另若依一般社會通念可認未為適
當處理及明確答覆,亦不得援引本條款規定而不予處理」。
以上法規提供給各位參考
原po用意是
發現政府機關經常採用一些技術就不予處理(如後),不僅損害民眾權益,往往各種營私
舞弊都藉此掩蓋起來。現代公民的觀念不能像以前一樣期待包青天,若希望我們的社會
是個法治的社會,若希望機關依法行政,必須人人一起監督才行,而要人人一起監督,
首先機關辦理案件的資訊就必須公開透明,不能隨意蓋牌,這樣每個公務員才能為他們
所做的業務負起責任,在文書上讓民眾知曉,同時為其所辦業務以文書方式負責讓民眾
知悉。
現代社會不能是機關隨便不予處理蓋牌,民眾自認倒楣,自認民不與官鬥,造成根本沒
人監督,僅有有權有錢的人靠關係喬。多數公民應該不想我們的社會是這樣,所以必須
大家一起監督依法行政。
附註:機關常見的蓋牌方法
1答非所問,然後就不予處理
2罐頭回答(說依法辦理),沒有針對案情,然後不予處理
3引用一串不相干文號或根本沒回答事情的文號,稱已經辦理過了,實際上上級或法院也
不太會去查文號,就認可不予處理
4申請案誤導成陳情案,然後利用公文標題及內容塑造「一再」的跡象,然後不予處理
5直接不理會。這樣就不會留下任何回覆的公文。內部公文稱都已辦理,簽辦不予處理,
用謊話把民眾塑造成刁民,司法程序時稱已經簽奉機關首長核准不予處理。
6把張菲當岳飛,違法辦理的不予處理,無限期無限案運用到任何他想用的案子上,都以
已經不予處理直接不理會。
7就算違法沒回覆文書,也用「不予處理只是說明,不是處分,不能救濟」卸責。民眾訴
願都會不受理。
8...族繁不及備載
以上,提供大家參考,若有類似的受害者,可把資訊彙整,一起提供大家參考,有助解決
受到損害的問題
本po文非政治性po文,也非討論政府施政等等
希望不要po行政法、行政司法性質以外的回應造成無謂的紛爭
感謝
補充:
1此處所列的是陳情案,不是申請案。
2此外,上面也指出,行政機關有違法將申請案誤導成陳情案,也就是利用陳情案目前法律
界認知的「誤差」(我認為是誤差,見後),容易搓掉,而樂此不疲。又或者,違法辦理
申請案,而民眾有疑義,但對法律不熟,去函詢問變成陳情案,也很容易變成不予處理。
這樣民眾經常都只能自認倒楣。這樣根本是助長貪污腐敗怠職等違法行政。
3額外講一下,所謂「陳情」,是古代封建專制之下的用詞,
政府官員不是高高在上,現代早應該改詞了
4行政程序法中,所謂陳情包含「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
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其中,「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就包含廣義的行政機構必須對
所辦理的業管事務對民眾有清楚交代,民眾基於維護權益有權要求行政機構說明清楚,行
政機構也有義務講清楚。所以,如果行政機構如果直接不理,就是違法,行政機構如果
沒有針對案情,答非所問,也違法,都必須依法給付說明文書。而如果用其他伎倆裝飾
成形式上滿足不予處理要件而不予處理(不予回覆),也必須查清楚實際情況是如何。
這樣才能真正步入法治社會。
5上面提到的「誤差」,是指,確實,陳情案的回覆文件確實不是處分,只是說明,但是,
既然法律有明確規定必須回覆,必須針對案情說明,如果機關答非所問,或者直接不理,
那是否也必須有救濟的管道,要求機關針對案情答覆說明,或者要求沒回覆的機關必須
回覆?否則法律豈不是訂假的?而目前實務界往往就著陳情案的回覆不是處分,直接都
不能救濟,這樣所有機關豈不是都樂於採用此方法迴避責任,避免在書面公文上留下任何
違法辦理的跡證?正確的做法,難道不是要求政府機關至少在形式上必須符合「針對案情
」「明確回覆」的做法嗎?
6關於送「監察院」。目前實務上如果不是著名大案或有些權勢的人去提,政風系統和監察
院只管貪污圖利之類的案子,而機關的違法,可能是瀆職怠職,可能是便宜行事,可能確
是貪污圖利,但怠職便宜行事之類都是大事化小不了了之,而貪污圖利之類,一般民眾根
本拿不到貪污圖利的證據,透過政風、監察系統的檢舉,又被下發回原單位去「查」,結
果都是查無不法。有什麼用呢?且,民眾關心的最主要不是機關被法辦,最關心的是依法
應該怎麼辦就怎麼辦,恢復民眾該有的權益,所以重點在於釐清辦理的過程,瞭解權益受
損的癥結,以維護權益,如果機關蓋牌(答非所問、不針對案情、直接不理不回覆等),
民眾根本難以維護權益,又或者只能在缺乏資訊下提告,徒增司法紛爭而無助於解決問題
。
請大家思考:我們希望的社會、希望的政府是怎樣的社會、怎樣的政府?難道不是大家一
起讓它更依法行政、更公開透明嗎?如果政府機關對業管業務越透明負責,
民眾更多眼睛一起看到、一起瞭解,這樣不是更不會有人敢違法亂搞嗎?
這樣大家不是都更不會有爭議嗎?而這,不也就是可從源頭減少訴訟案嗎?
本版題名「法律版」,如果不是提供法律專業討論,也不是提供不太懂法律的民眾的解說
釋疑,如果是回應酸民性質的言論,如果是質疑或攻擊提問者,恐怕有損本版品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3.174.22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726791502.A.6A1.html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