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收到本票裁定後強制執行前主動還款
朋友A與親戚間因為房產處理問題有簽本票
原本說好房子賣掉後A再清償,但本票上沒有寫還款日期也沒有註明無利息
現在親戚反悔房子還沒賣掉就聲請本票裁定,A也已經收到裁定書(還未超過10日)
想請問:
1. 查資料說聲請本票裁定的前提是要有「付款之提示」,如果A提抗告說對方從未做過這個
2. 如果A現在馬上將本票上的金額全額付清,是否還是需要另外提「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
3. 承上,在強制執行前還錢是否只要還本票上記載的金額就好,還是一定要連裁定書上的6%利息一起還?
查了許多資料大多是從債權人的角度出發討論怎麼討錢
但A的情況是沒有惡意欠錢,只是簽本票時沒有做好功課導致目前這個狀況...
所以想知道在A有意願也有能力還款的情況下現在應該怎麼做最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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