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陳述就醫心得是否會觸及法律之版主看法
版主群曾在版規3.0版發佈前,發文提醒大家對於版上發表言論應多加留意,
這部分可以參見「AID:#5CGplWnU [公告] 懇請大家多加留意網路用語」。
(亦可直接看 https://sites.google.com/site/pttprozac/5cgplwnu 這個網址)
之前的提醒文與後來的版規3.0版比較重視的是:
版友間或版友與其他網路使用者之用語問題,這邊請版友自行重溫並遵守。
說回主題,誹謗罪(刑法第310條)是指當事人指出或敘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事情,
而這行為也可能同時損害他人感情名譽,所以可能同時構成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
但事實陳述、意見表達也是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範圍,
所以刑法第310條第三項、第311條也有規定免除刑罰的規定(節錄如下)。
刑法第310條第三項: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311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所以版友在板上陳述就醫後之心得,是否會涉及誹謗罪呢?簡單說明如下:
「言論」在法學理論上,可以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二種。
「事實陳述」才有真實與否的問題,
「意見表達」或對事物之「評論」,屬個人主觀評價表現,就無所謂真實與否可言。
版友就醫後所為之心得分享若涉及「事實陳述」,應擔保是親身經驗而非憑空杜撰,
如此就不會有誹謗之問題(即真實惡意原則之限制,參註A)。
故版友依據實際就醫經驗而為事實上之陳述,尚不致構成此部份之罪名。
至於版友之心得若涉及「意見表達」,則必須符合符合刑法第311條第3款:
「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也就是合理評論原則的限制(參註B),這樣也就沒有誹謗罪的問題。
註:
A、真實惡意原則:
發表言論者於發表言論時明知所言非真實,或因過於輕率疏忽而未探究所言是否為
真實,則此種不實內容之言論即須受法律制裁。
B、合理評論原則:
就可受公評之事項,縱批評內容用詞遣字尖酸刻薄,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
其名譽,亦應認受憲法之保障,不能以誹謗罪相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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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資料:
實務上對於上開所提到的條文內的名詞概念大致如下,供各位參考:
(括號內係我參照實務上見解對於版友「發表就醫感想」此事之想法,亦供各位參考)
(1)善意發表言論:
即非出於惡意而發表言論,
詳言之,表意人非以損害他人名譽為唯一之目的,
即可推定表意人係出於善意。
(版友發表就醫心得,就一般來說可以認為這樣的行為"不是故意損害醫生名譽",
而且每個病人看同一位醫生的感受都不同,大家是基於分享的原因才發文的,
由於這個行為是出自於善意,所以和"損害醫生名譽"並沒有關係。)
(2)可受公評之事:
係指依其事件之性質與影響,應受公眾評論、評斷或批評者而言,
至於是否屬可受公評之事,其標準如何,
則應就具體之事件,以客觀之態度,社會公眾之認知及地方習俗等資為認定,
一般而言,凡涉及國家社會或多數人之利益者,皆屬之。
(在法律實務上對於這種事情都是個案認定的,
基本上醫療行為的確涉及多數人之利益、而且攸關就醫者權益,
所以關於此部份之意見發表,應該屬於可受公評之事沒錯。)
(3)適當之評論:
即其評論中肯不偏激,未逾必要範圍之程度。
(版友最需注意的是此部分,但此部份也最難克制。
畢竟所謂的適當性最終仍由法官來衡量,然而事發時要控制情緒發表中肯的言論,
這種事實在是有點強人所難。不過,畢竟bbs算網路上的公開場合,發文就等於是
你親口說出來的話,所以還是要適度修飾言詞比較好。)
另外關於「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保護之取捨」在法律實務上的見解為: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979號、95年度台上字第2365號、96年度台上字第855號裁判)
按名譽固為人格權之一,而得為侵權行為之客體,法律並設有保障人格權之規定,
分別在刑法第27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及民法第18條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各設
有保護之規定,而言論自由則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
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
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申言之,……,蓋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政治民主及社會
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權衡,顯然有較高之價值。
從上面的實務見解可以知道,
目前實務上對於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取捨,還是以言論自由的保護較強,
所以大家可以不必太擔心會有出現誹謗罪之問題。
不過話說回來,發文上的言詞一定要請各位再多加留意。
因為發文的行為即使不會有誹謗罪的問題,
但是文章內容仍然可能因為讓受評論者在主觀上感到受辱,
這樣就有可能造成公然侮辱罪之問題了喔~
Prozac板 板主 llocation 小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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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新鮮的感傷,
其實都來自舊日的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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