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大法官應該出來釋憲職場霸凌無罪了吧
※ 引述《zero7217 (肯德鴨)》之銘言:
: 勞動部霸凌燒這久,燒到皇上出來上罪己詔了
: 真好奇背景硬到這樣,到底是多大尾
: 火都燒到皇上身上了,大法官怎麼還在裝死
: 出來釋個憲就好了阿,反正不要臉的說立院說謊都是個人自由了
: 職場霸凌是有犯法嗎??一定是他自己爛草莓,抗壓力不夠
: 套一句名言,那有過勞死,就算有也一定是他自己有病
: 職場那有霸凌,就算有也是立意良善,一定是他自己沒抗壓性
: 再洗一下往生者可能是憂鬱症發作才會想不開
: 一切都跟長官沒有關係
反串要先講清楚欸
「職場霸凌」既然沒有被當作法定罪行來看待,自然不生「除罪化」與否的問題,且大法
官也不可能就沒有明文的法律為釋憲啊...
這些言論,根本是慣老闆才會有的
正常人不該存在這種態度,也不可能會搞這類夫唱婦隨的亂詞...
同時順帶一提,以前曾有相關釋憲聲請,但被裁定不受理了
參考:
1.一一二年審裁字第八二三號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間職場霸凌事件,認最高
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76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
240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125條(下稱系爭規定)、公務
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公保字第1091060302號函釋及人事行政行為
一覽表(下稱系爭函釋及一覽表),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
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
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
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前就系爭裁定二不服,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一以其抗告無理由駁回確定,
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裁定一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
四、核其所陳,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僅係就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所為之爭執
,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系爭函釋及一覽表有何違憲之疑義;又關於裁判憲
法審查部分,亦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持之見解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
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2.一一二年審裁字第一九一一號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74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裁
定理由違反憲法第15條保障之勞工生存權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
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
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聲請意旨所陳,僅泛指系爭裁定就勞動基準法解雇之認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明確性
原則、未慮及聲請人受職場霸凌之事證、未遵守民事訴訟程序云云,核係就法院認事用法
之見解而為爭執,尚難謂聲請人已具體敘明系爭裁定違憲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
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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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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