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誣告性侵的認定
朋友遇到的法律問題,借我的帳號發文
友人A昔日曾和B女交往,後來兩人分手不愉快,多年後又在網路上起爭執,B女對A男提告性侵
B女於筆錄時指稱,A 男於XXXX年(有確切年份,但不便打出來)冬天,於XXX地點性侵她得逞。對方總共性侵自己2-3次。
A男在偵查庭提出對方指控性侵當時的合意對話記錄,地點吻合,同時提出確切日期。
檢察官認定說,A男雖然地點吻合,但B女並未指稱是那一天發生性關係的。B女在被告後辯稱,彼此發生過很多次性關係,某三次是性侵,她告的是那三次。
A男事實上只和B女發生那二至三次關係,且都有提出事後對話記錄,但檢察官認定,除非B女當初提告有確切日期,不然無法認定這些對話記錄指稱的就是那兩到三次。
不知道有沒有對法律有研究的人,有相關的判例可以提供協助的呢?
目前給我的感覺是,只要雙方發生性關係,事後不爽都可以告性侵,只要不要特定日期,對方都沒有辦法告誣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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