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從美國禁止蔣來台看台灣主權
中美共同防禦條約 第六條
為適用於第二條及第五條之目的,所有『領土』等辭,就中華民國而言,應指臺灣與澎湖
;就美利堅合眾國而言,應指西太平洋區域內在其管轄下之各島嶼領土。第二條及第五條
之規定,並將適用於共同協議所決定之其他領土。
若此處『領土』代表認定的主權範圍
美國認定中華民國主權範圍僅及於台灣澎湖
中華民國認定美國主權範圍限於西太平洋區域島嶼
顯然不合邏輯
此處『領土』應認定為用以定義條約內容範圍
中美共同防禦條約 第五條
每一締約國承認對在西太平洋區域內任一締約國領土之武裝攻擊,即將危及其本身之和平
與安全。茲並宣告將依其憲法程序採取行動,以對付此共同危險。
任何此項武裝攻擊及因而採取之一切措施,應立即報告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此等措施應於
安全理事會採取恢復並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之必要措施時予以終止。
從第五條可清楚看出
本條約重點是放在「西太平洋區域」領土安全
綜上述
只能推論出中華民國領土 只有台灣澎湖屬於「西太平洋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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